第三篇 就行为的优点或缺点,论命运对人类情感所产生的影响
发自内心的冷静的评价可能使我们更加赞赏他们,但是他们却缺少伟大 行动的光辉来激起这种赞赏。卓越的品德和才干并不会产生同卓越的业绩一样的 效果,即使是对承认这种卓越品德和才干的人也不会产生同样效果。 在忘恩负义的人的眼里,恰如想行善而未成功的人的优点似乎会因失败而缩 小一样,企图作恶而未成功的人的缺点同样也会缩小。某种犯罪的图谋,无论被 证实得如何清楚,也从来不会像实际犯罪那样受到重判。或许,叛逆罪是唯一的 例外。那种罪行直接影响政权本身的存在,当局对它当然要比对其它任何罪行更 加小心地加以提防。在处治叛逆罪时,君主所愤恨的是它直接危害他本人;在判 处其它罪行时,君主所愤恨的则是它危害别人。在前一种场合,他所发泄的是自 己的愤恨;在后一场合,他的愤恨只是由于同情从而体谅自己臣民的愤恨而产生 的。因此,在前一场合,由于他是为了自己而处罚罪犯,所以他所作的判决很容 易比公正的旁观者所能同意的更为严厉和残忍。这里,在叛逆罪较轻的情况下, 他也会发怒,而且像在其它情况下那样,他总是不能等到罪行发生,甚至不能等 到作出犯罪尝试就勃然大怒。一次图谋叛逆的商议,甚或只是一种叛逆的企图, 只是一次叛逆的谈话,虽然没有采取什么行动,但是在许多国家内都要受到同犯 下实际叛逆罪一样的惩罚。至于只是有所图谋而未予尝试的其它一切罪行,根本 不会得到什么惩罚,更谈不上处以重刑。可以这样说,确实没有必要设想犯罪的 图谋和犯罪的行为是同样的邪恶行为,因此不应使它们遭到同样的惩罚。也可以 这样说,当事态发展到紧要关头时,我们能够做成许多自己感到全然无法完成的 事情,甚至能够采取各种措施来完成它们。但是,当叛逆的图谋已经发展到进行 最后尝试的程度时,这个理由就不能成立。虽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会将 一个用手枪向他的仇人射击而未击中对方的人判处死刑;根据苏格兰古老的法 律,即使那个人击伤了对方,如果后者不在随后一定时期内死亡,前者也不应被 判处死刑。可是,人们对这种罪行的愤恨之情是如此强烈,对那个表明自己会犯 这种罪行的人的恐惧又是如此之大,以致在所有的国家里只是企图犯这种罪行的 人也会被判处死刑。对于企图犯较小罪行的人几乎总是从轻判处,有时根本不加 处罚。那个小偷在把手伸进邻人的口袋行窃之前被人当场抓住,对他的惩罚只是 使他丢脸。如果他有时间偷走一块手帕,就会被处以死刑。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人,在邻人的窗前置放梯子、尚未进去就被人发觉,不会被处死。企图强奸妇女 的人不会受到像强奸犯那样的惩罚。虽然诱奸妇女要受到严厉的惩罚,但是企图 诱奸一个已婚妇女的人却简直不会受到惩罚。我们对只是企图造成危害的人所怀 的愤恨,很少会强烈到使我们为使他受到跟实际造成危害的人相同的惩罚而出庭 作证。如果他真的做了那件坏事,我们就认为他应该受到那种惩罚。在前一种情 况下,我们随着判决而来的高兴减轻了对他的残暴行为的感受;在后一种情况下, 我们对有人遭到不幸感到的痛苦增强了对他的残暴行为的感受。但是,在两种情 况下,因为他的意图同样是罪恶的,所以他实际存在的缺点无疑是一样的。因此 在这一方面,所有人的情感中都存在着一种不规则的东西,并且,我相信,一切 最文明的国家的法律同一切最野蛮的国家的法律一样,有一种必然的减刑条例。
无论什么地方,文明人自然的愤怒不会因罪行的后果而增强,他们从仁爱出发有 意免除或减轻惩罚。相反,当某种行为并未发生实际后果时,野蛮人对它的动机 往往不很敏感或追根究底。
那个出于激情或受坏伙伴的影响决意犯罪,或许已为犯某种罪行采取一些措 施,但幸运地为某一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