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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就行为的优点或缺点,论命运对人类情感所产生的影响
处罚这种荒唐的行为。那个 干出这种坏事的人对别人的幸福和安全表现出一种蛮横无理的轻视态度。他的行 为实属对别人的侵害。他肆无忌惮地使旁人面临着一种神志清醒的人所不愿面临 的危险,显然,他缺少那种应当正确地对待同伴的意识——这是正义和社会的基 础。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严重的疏忽和恶毒的图谋几乎相等。当这种粗心 大意产生某种不幸的后果时,干了这种坏事的人经常要受到惩罚,仿佛他真的有 意造成那些后果;他那轻率和无礼地作出的、应该受到某种惩戒的行为,被看成 了残暴的、应该严加惩处的行为。因此,如果他由于上述轻率行为而意外地砸死 人的话,那么,按照许多国家的法律,特别是苏格兰的古老法律,他就会被处死。

    虽然这种处置无疑是太严重,但是它并不全然违背我们的天然情感。对不幸的受 难者的同情激起了我们对他那愚蠢而缺乏人性的行为的正当的愤怒,可是把只是 不当心地把石块丢到马路上且未伤人的人送上断头台,会比任何事情都更加沉重 地打击我们天生的公正意识。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他那愚蠢和缺乏人性的行为 并未改变;而我们的情感却大不相同。这种不同的考虑会使我们相信,甚至旁观 者也会被那种行为的实际后果激起巨大的愤怒。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在几乎所 有的国家的法律中都可以看到对此严加惩处的规定;如前所述,在相反的情况下, 按照法律一般可以从宽处罚。

    另一种程度的疏忽并不涉及任何非正义的行为。犯这种错误的人待人如待 已,他无意伤害别人,也决不对别人的安全和幸福抱无礼的轻视态度。然而,他 的行为不像应有的那样小心和谨慎,由此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责备和非难,但不 应该受到任何惩罚。但是,如果他的这种疏忽引起了对他人的某种伤害,那么我 相信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要责成他赔偿。虽然这无疑是一种真实的惩罚,但是不会 有人想到对他施加死刑;虽然这种惩罚并不是因为他的行为引起了不幸的意外事 件而施加的,但是人们的天然情感都赞同这种法律裁决。我们认为,最为合理的 是:一个人不应为另一个人的粗心所害;这种疏忽所造成的损害,应该由造成这 种损害的人来赔偿。

    还有另一种疏忽,它只存在于对我们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缺乏使人深 为不安的疑虑和谨慎之中。在没有坏结果随之而来时,人们绝不认为缺乏这种高 度的谨慎是应该受到责备的,而认为这种品质倒是应该受到谴责的。对什么事情 都胆小谨慎从来不被认为是一种美德,而被看成是一种比其它东西更不利于行动 和事业的品质。然而,当某人由于缺乏这种过分的小心,碰巧对别人造成损害的 时候,法律常常要强制他赔偿损失。例如,根据阿奎利亚的法律,因不能驾驭一 匹突然受惊的奔马而恰好踩倒了邻居的奴隶的人,必须赔偿损失。当此类偶然事 件发生时,我们容易认为他不应该骑这样一匹马,并且认为他试图骑这匹马也是 不可原谅的轻率之举。虽然没有这一偶然事故,我们不仅不会作出这样的反应, 而且会认为他拒绝骑这匹马是胆怯懦弱的表现,是对某种只是可能发生但毋须多 加小心的事情心存疑虑的表现。那个因某一这类意外事件而偶然伤害了别人的 人,他自己似乎也感到自己的过失应该受到责罚。他自然地奔向受难者,向他表 示自己对所发生的事件的关切,并以各种方式表示谢罪。如果他有理性,就必定 想赔偿这个损失,并且尽其所能来缓解受害者的强烈愤怒。他意识到受害者心中 容易产生这种愤恨,不道歉、不作赔偿会被认为是一种极为野蛮的行径。然而, 为什么要他道歉而其他的人却大可不必呢?既然他同其他一切旁观者一样清白 无辜,为什么偏偏要他对别人的不幸负责呢?这件难事确不应该强加于他,甚至 公正的旁观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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