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论个人的品质,就它可能对别人的幸福发生影响而言
第二篇 论个人的品质,就它可能对别人的幸福发生影响而言 引言 每个人的品质,就它可能对别人的幸福发生影响而言,必定是根据其对别人 有害或有益的倾向来发生这种影响的。
在公正的旁观者看来,人们对我们不义的企图或实际罪行所产生的正当的愤 恨,是能够在各方面证明我们危害或破坏邻人幸福的唯一动机。使他愤恨的另一 动机,是行为本身违犯了有关正义的各种法律,这些法律的威力应当被用来约束 或惩罚违法行为。每个政府或国家殚精竭虑,也能做到,运用社会力量来约束这 样一些人,这些人慑于社会力量的威力而不敢相互危害或破坏对方的幸福。为了 这个目的而制定的这些准则,构成了每个特定的政府或国家的民法和刑法。这些 准则用作根据的或应该用作根据的那些原则,是一门特定的学科的研究对象,一 门在所有的学科中最重要的学科的研究对象。但是,或许迄今为止,这门学科最 少得到研究和发展。它就是自然法学。对这门学科作任何细致的探讨,不是我们 当前的目的。无论在什么方面,甚至在没有法律能合宜地提供保护的情况下,不 危害或不破坏我们邻人幸福的某种神圣的和虔诚的尊重,构成了最清白和最正直 的人的品质;这种品质若在某种程度上还表现出对他人的关心,则其本身总是得 到高度尊重甚至崇敬,并且几乎不会不伴有许多其它的美德,例如对他人的深切 同情、伟大的人道和高尚的仁爱。这是一种人们充分了解的品质,不需要对它作 进一步的说明。在这一篇中,我只是尽力解释:天性似乎已经描绘的那种次序— —区分我们的仁慈行为的次序,或对我们非常有限的行善能力所指向和作用的对 象的次序,即首先指向和作用于个人,其次指向和作用于社会的次序——的根据。
可以看到,调节天性在其它各方面所作所为的那同一种至高无上的智慧,在 这一方面也指导着它所给予的那种次序;这一智慧的强弱,常常同我们的善行的 必要性的大小或有用性的大小成比例。
第一章 论天性致使个人成为我们关心和注意的对象所依据的次序 像斯多葛学派的学者常说的那样,每个人首先和主要关心的是他自己。无论 在哪一方面,每个人当然比他人更适宜和更能关心自己。每个人对自己快乐和痛 苦的感受比对他人快乐和痛苦的感受更为灵敏。前者是原始的感觉;后者是对那 些感觉的反射或同情的想象。前者可以说是实体;后者可以说是影子。
他自己的家庭的成员,那些通常和他住在同一所房子里的人,他的父母、他 的孩子、他的兄弟姐妹,自然是他那最热烈的感情所关心的仅次于他自己的对象。
他们当然常常是这样一些人——他们的幸福或痛苦必然最深刻地受到他的行为 的影响。他更习惯于同情他们。他更清楚地知道每件事情可能如何影响他们,并 且对他们的同情比能对其他大部分人表示的同情更为贴切和明确。总之,它更接 近于他关心自己时的那些感受。
天性把这种同情以及在这种同情的基础上产生的感情倾注在他的孩子身上, 其强度超过倾注在他的父母身上的感情,并且,他对前者的温柔感情比起他对后 者的尊敬和感激来,通常似乎是一种更为主动的本性。我们曾经说过,在事物的 自然状态中,在孩子来到世上以后的一段时间里,他的生存完全依赖于父母的抚 育;而父母的生存并不必然要靠子女的照拂。人的天性似乎认为,孩子是比老人 更重要的对象;并且,小孩激起人们更强烈和更普遍的同情。这是理所当然的。
从孩子身上可以期待、至少可以希望得到一切东西。在普通的场合,从老人身上 所能期待或希望得到的东西都非常少。幼年的软弱引起最凶残和最冷酷的人的关 心。只有对具有美德和人道的人来说,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