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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论已经形成的有关赞同本能的各种体系
从,并谴责所有的不服从和反抗。

    有关何者可称赞和何者该谴责的这种观念与服从和不服从的观念应当是相同的。

    因此,政府官员的法律应该看作是有关什么是正义的和不义的,什么是正确的和 错误的之唯一根本的标准。

    通过宣传这些见解,霍布斯先生的公开意图,是使人们的良心直接服从于市 民政府,而不服从于基督教会的权力,他所处时代的事例使他知道,应把基督教 徒的骚乱和野心看作社会动乱的根本原因。由于这一缘故,他的学说尤其触犯了 神学家们——他们当然不会忘记极其严厉和痛恨地对他发泄自己的愤怒。同样, 他的学说也冒犯了所有正统的道德学家们,因为这个学说认为在正确与错误之间 不存在天生的区别;也因为它认为正确与错误是不确定的和可以改变的,并且全 然取决于行政长官的专横意志。所以,对事物的这种描述受到来自四面八方的各 种武器、严肃的理智以及激烈的雄辩的攻击。

    为了驳倒如此可憎的一种学说,必须证明,在出现一切法律或者现实制度之 前,人的头脑便被自然地赋予某种功能,据此它在某些行为和感情中区别出正确 的、值得称赞的和有道德的品质,而在另一些行为和感情中区别出错误的、该谴 责的和邪恶的品质。

    卡德沃思博士公正地说,法律不可能是那些区别的根源,因为根据法律的假 定,要么服从它必定是正确的,违背它必定是错误的,要么我们是否服从它都是 无关紧要的。我们服从与否都无关紧要的那种法律,显然不能成为那些区别的原 因;服从是对的、不服从是错的,也不能成为那些区别的原因,因为这仍然以在 此之前有关正确和错误的看法或观念为前提,服从法律是同正确的观念一致的, 违犯法律是同错误的观念一致的。

    因此,由于内心先于一切法律而具有关于那些区别的看法,所以似乎必然会 由此推论出,它从理性得到这种看法,理性指出正确和错误之间的不同,就像它 指出真理和谬误之间的不同那样;这一论断虽然在某些方面是正确的,在另一些 方面则是颇为草率的,但是它很容易在有关人性的深奥科学只是处于初创时期之 时,并且在人类内心不同官能的独特作用和能力得到仔细考察和相互区别之前为 人们所接受。当同霍布斯先生的争论极其热烈和激烈地进行时,人们没有想到, 任何其它官能会产生是非观念。所以当时流行的学说是,美德和罪恶的实质不存 在于人们的行为同某一高人一等的法律一致或不一致之中,而是存在于同理性一 致或不一致之中,这样,理性就被看作赞同或不赞同的原始根源和本原。

    美德存在于同理性一致之中,在某些方面是正确的;并且在某种意义上,这 种官能被正确地看作赞同和不赞同的原因和根源,看作一切有关正确和错误的可 靠判断的原因和根源。凭借理性我们发现了应该据以约束自己行为的有关正义的 那些一般准则;凭借理性,我们也形成了有关什么是谨慎,什么是公平,什么是 慷慨或崇高的较为含糊和不确定的观念,即我们总是随时随地带有的那些观念, 并根据这些观念尽己所能地努力设计我们行为的一般趋势。道德的一般格言同其 它的一般格言一样,从经验和归纳推理中形成。在变化多端的一些特殊场合,我 们观察到什么东西使我们的道德官能感到愉快或不快,这些官能赞同什么或反对 什么;并通过对这种经验的归纳推理,我们建立了那些一般准则。但是归纳推理 总被认为是理性的某种作用。因此,人们很恰当地对我们说,要从理性来推论所 有那些一般格言和观念。然而,我们正是通过这些来调整自己的极大部分的道德 判断,这种判断可能是极其不确定和根据不足的,如果它们全然依靠容易像直接 情感和感情那样发生众多变化的东西,有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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