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论不同的作者据以论述道德实践准则的方式
自 然地向他们请教其所存在的一切疑惑;对任何人来说,可尊敬的是让人们知道他 已使献身于神的那些人了解了所有这样的秘密;并且在他的行为中,如果不得到 他们的劝告和赞同,他就不走出重要而困难的一步。因此,对牧师来说,把它确 立为一般准则,即应该据此信任他们,已经变成上流社会所欢迎的事,而且虽然 没有确立此类准则,他们一般也会得到信任,这是不困难的。使他们自己有资格 成为牧师,就这样成为基督教徒和神职人员的学业的必要部分,从那时候起,他 们也被引导去收集有关所谓良心、美好和困难境况例证,在这些例证中,很难断 定在哪里可能存在行为的合宜性。他们认为,这些著作对于良心的指导者们和被 指导的那些人可能有用;由此开始出现有关雄辩学的书籍。
雄辩学家思考的道德责任,主要是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限制在一般准则之 内的那些道德责任,而且违反它们自然伴随着某种程度的悔恨和对受惩罚的某种 恐惧。雄辩家撰写这类书籍的意图,是缓和因违反这种责任而产生的内心恐惧。
但是,并不是缺少每种美德都会受到这种极其严重的良心责备;没有人因为没有 实行极为慷慨、友善或宽宏大量的、处于他的情况有可能实行的行动,而请求他 的牧师赦免。由于存在着这种不足,被违反的准则通常是很不明确的,而且一般 也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即:虽然遵守它可能得到荣誉和报答,但是违反它似乎也 不会受到实际的责备、非难和惩罚。雄辩家们似乎把这类美德的实践看作是一种 多余的工作,是不能非常严格地强求的,因此,对它们的探讨是毫无必要的。
所以,被交付牧师制裁,以及由此归入雄辩家们观察范围的对道德责任的违 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类型。
第一种,也是首要的一种,是对正义准则的违反。在这里,各种准则是全然 明确和确定的;对它们的违反也自然伴有应该从神和人那里得到惩罚和害怕受到 惩罚的意识。
第二种,是对雄辩学准则的违反。在一切很明显的例证中,都存在着对正义 准则的实际违反,而人们不对别人作出最不可原谅的伤害,就不可能犯下这种罪 行。在较小的事例中,当它仅仅相当于违反在男女交往中应该遵守的那些严格的 礼节时,的确不能够被恰当地看作是对正义准则的违反。然而,他们一般是违反 了某种相当清楚的准则,至少是其中的某一个人倾向于使违反了它们的那个人蒙 受耻辱,严肃的人当然也倾向于使其内心产生某种程度的羞耻和悔恨。
第三种,是对诚实准则的违反。违反事实,可以说,并不总是违背正义,虽 然在许多场合是如此,因而往往不会受到任何外来的惩罚。普遍存在的罪行,即 使是一种非常卑劣的行为,也往往可能没有伤害任何人;在这种情况下,受骗的 人或其他人都不应提出报复或赔偿的要求。不过,虽然违反事实并不总是违背正 义,但是它总是对某一明确准则的违反,也是自然地倾向于以使其羞愧来包庇犯 有这种错误的那个人的东西。
在年幼的孩子中,似乎存在对人们告诉他们的什么都相信的一种本能意向。
造物主为了保护他们似乎认为(至少在某些时候)他们应该绝对相信关心他们的 童年,以及受托关心他们幼小时候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教育的那些人。因而,他们 过分相信;要使他们在某种合理的程度上产生疑惑和猜疑,需要他们长期体验人 类的许多虚妄的东西。在成人之中,毫无疑问,轻信的程度是十分不同的。最聪 明和最富有阅历的人一般是最不轻信的人。但是,其轻信程度不比应有的程度高 的人,以及在许多情况下都不相信流言蜚语——这些流言蜚语不仅原来是假的, 而且很普通的思考和关注便可以使他知道它们不可能完全是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