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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漂来挑战司法的机会
箱。

    因此,唯一的出路,是让“阿姆斯达”号彻底消失。目标一消失,当然所有的人也就只好作鸟兽散了。可是如何让它消失呢?这就是在西班牙的要求下,尽可能顺水推舟,把“阿姆斯达”号连人带船送回去。好在双方都有一个极好的借口,就是那个1795年协定。送回去当然是有代价的,代价就是那几十个陌生的黑人重新回到虎口。可是,与“阿姆斯达”将给总统带来的全部国内麻烦相比,这点代价闭一闭眼睛,也就送出去了。

    也许,你也想到了,要推动一个大的社会变革,如果仅仅指望一个在位的政治人物,大概往往是要落空的。因为这样的人物常常有太多的政治利益需要顾及,常常受到各个方面的牵制牵扯。即使他曾经有过变革的激情与理想,也在前瞻后顾之间零零散散地失落了。

    非常凑巧的是,当时凡布伦总统手下的外交部长佛西斯,是从佐治亚这个极端的蓄奴州来的。他自己家里在那个时候,还保留了三个作为仆人的黑奴。因此,在配合操作上,应该没有政治倾向上的“思想问题”。

    自从西班牙提出交还“阿姆斯达”之后,激进反奴隶主义者们就一直非常紧张。尤其是,他们无法信任外交部长佛西斯。他们甚至在监狱找了可靠的人,以防万一黑人们被秘密移动,就可以立即得到消息。从这一安排可以看出,一百五十年前的美国,毕竟在制度的完善方面,还不能与今天相比。如果在今天,要么总统打算立马下台,否则民众根本不必担心行政系统敢做秘密交人这样的小动作。

    这个案子确实很特殊。所以,即使是联邦检察官,也在一开始认为,从刑事案的角度,把这个案子带入司法程序是他的责任。可是查了几天相关法律之后,他又认为,“暴动”发生在外国公民的船上;事件发生的时候,船是在外海,“暴动”的对象也都是外国人。因此,他不认为美国法庭有权对此作出司法判决。

    “阿姆斯达”案实际上应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已经发生的财产归属的申诉,这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就是财产的申请人。这一部分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引起联邦检察官思考的,是该案的另一个部分,就是暴动引起的“海盗罪”和“谋杀罪”。这个部分作为刑事案,按照美国法律,起诉方应该是政府行政分支下司法系统的检察官。

    然而,即使在一百五十年前,对于涉及行政分支行为合法性的问题上,外交部长佛西斯仍然非常谨慎。即使在联邦检察官作出这样的表态之后,佛西斯仍然再三要求他搞清楚,在这样一个涉外案件中,按照美国法律,在行政与司法两个分支之间,究竟是谁对“阿姆斯达”号的“人和货”,具有优先的控制权。

    最后,在外交部长佛西斯与联邦司法部长格伦迪认真研究之后,终于由格伦迪小心地拿出了一个代表行政分支的正式意见。格伦迪是司法部长,这个意见当然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看上去不会有什么破绽的。

    这个正式意见是,坚持按照“平克尼协定”,将“阿姆斯达”号及其货物和黑人,全部交还西班牙当局。司法部长格伦迪指出,美国必须在与其它国家交往的时候,维持它的诚信。船上的财产明确归在路易兹和蒙岱的名下,所以不应该是美国的司法裁定对象。至于律师对两名西班牙人所持有的“携带合法奴隶通行证”的质疑,格伦迪认为,“阿姆斯达”所携带的文件,是哈瓦那有效的正式官方文件,也没有任何法律原则指出美国应该对这些文件进行司法调查。

    他又指出,按照国际法,无国籍的海盗船,是任何一个抓到它的国家,都有权审理的。但是“阿姆斯达”号是一条明确的西班牙船,属于西班牙人,拥有西班牙官方文件和西班牙国旗。船上的暴动也与一般海盗行为有别。因此,不在最高法院界定的“海盗案”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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