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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自由迈出第一步
这句话你听了一定早皱起眉头来了。是的,这是一句有很大语病的话。因为法官的职责是秉公断案,不论最后他的判定对哪一方有利,都不能说他就是“站在某一方”。否则,这个“公平审判”的原则就要打问号了。

    但是,记得我以前也和你讨论过这个问题,就是再严格的法制,也是人在参与。这里就有“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执行的问题。尤其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本身不可能已经尽善尽美。即使在某一个历史阶段已经比较成熟的法律,也会遇到新情况新案例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司法当然是一个挑战,对于法官同样也是一个挑战。

    站在历史变革的当口,法官可以借用以支持裁决的,还是一些老的法律。甚至会出现一个象“阿姆斯达”案这样一个涉外的,复杂的,前所未有的案子。在审理中,不但同时可以援引可能导致不同审判结果的美国法律,国际协定等等,而且,这样的一些法律何者为先,都会导致不同后果。这样的情况发生,首先说明了法律本身还不完善,还有“漏洞”。这种漏洞一般通过一个案子暴露出来以后,就会被立即填补。而法官对一个挑战性案例的判定,往往就是填补漏洞的一个方式。因此在美国,规定在审判时,可以援引前面的案例作为法律依据。

    可是在“补漏洞”的时候,作出怎样的判定,也就是如何去“补”,就要看法官这个“人”,对于整个案情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了。首先在案情分析上,一个公正的法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那么,在“阿姆斯达”案中,一个最关键的对于黑人是“自由人”还是“合法奴隶”的认定上,裘迪森法官的认定,还是符合事实的。其次,就是对于法律的援引。裘迪森法官如今是站在一个牵涉历史大辩论的关键案例面前,援引不同法律,显然要导出不同的结果来。例如,假定他坚持强调“平克尼协定”为先来判定的话,对于“阿姆斯达”号的黑人来说,就是一只脚已经踏进地狱了。

    那么,在这种时候,是不是法官就可以任意地听凭自己的好恶“站在哪一边”了呢?其实并不是这样的。事实上,依然有一个更高的评判标准在那里,那就是黑人的律师们一再强调的“自然法”,也就是人类面临的永恒审判的标准,是否符合人性和是否人道。在人与兽之间,是否更向“人”的方向靠近。

    我曾经对你讲起过,美国是一个在建国时没有给自己定出什么宏伟社会蓝图的国家,它有的只是一个看上去很乡土朴素的个人愿望,就是“人生而平等,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提出这个愿望的时候,有相当多的美国人,事实上还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例如在种族问题上的认识局限,例如在“解放自己”和“解放别人”的问题上的认识局限。但是,这个朴素的建国理想却是最贴近“自然法”的。

    当一个国家的建立,以最贴近长满野花和青草的土地,以最贴近寻求真善美的人性,来作为它的立国根本。那么,即使在这块土地上还有许多半兽半人,尚未完全进化的“人”,可是,一旦遇到问题,在需要明辨“大是大非”的时候,人们的判断依据和历史进步的方向,在基本人性的标准下,是更容易搞清楚的。这也就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相反,假如人们热衷于建立非常宏伟的社会发展理论大厦。在无数的雕梁画栋,仙山琼阁之间,却迷失了最基本的人性的自我,这大概就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的结果吧。

    因此,面临一个历史前进关口的法官,在可以依据的法律尚有矛盾,这个矛盾有可能形成不同判决的时候,他的选择应该是判断人类进步的方向,站在历史进步的一边。判断的依据就是美国符合自然法的立国原则,也就是人性的原则。

    在电影里,导演斯匹尔勃格是这样来解释裘迪森法官的选择的。他在影片中的判决之前,拍摄了一组交替的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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