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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与时评:当代思想史上的“读书”事件
、而不是奖励作者的了。回避主办单位的责任以至于斯,真是何苦呢。

    其实“长江《读书》奖”就是李嘉诚的长江集团出钱,委托《读书》主办的奖。“长江”与《读书》既然都以自己的“品牌”为奖命名,也就是所谓的“署名公益”行为。“署名公益”不同于传统慈善之处就在于它是要讲“署名”效益(当然不是指赚钱,而是指声望、名誉之类)的,[1]而为此署名者就须承担一定责任。该奖的资金安排当然不会由香港长江集团总部、更不会由李嘉诚先生本人出面,正如该奖评审日程安排当然不会由《读书》编辑部、更不会由主编出面一样。“长江”与《读书》及其负责人的回避责任并不能因此消除。“长江”或《读书》的负责人若自己得了“长江《读书》奖”,会给世人留下什么影响,这难道还用多说吗?

    最近看到曹般先生的两篇文章《究竟谁在破坏程序》和,这是我所知的《读书》方面论证“程序正义”问题唯一作者。该文的观点有:1、对该奖的批评是“以后果来判断规则,推翻规则”,因而是无理的。2、程序公正只有契约性,没有绝对性,因此不能过于强调。3、批评者自己参与了程序的制定,看到结果后又批评这一程序,这实际上是自己违背了程序正义。对最后一点,上文已经予以反驳,而前两点显然也是不能成立。

    首先,不能说所有批评者都没有质疑获奖作品本身的质量,但至少朱学勤、徐友渔等主要批评者并没有对“结果”即获奖者其人其文发表什么评论,他们只是批评这个过程“推翻规则”即违反了回避原则。倒是所有的辩护者都在强调获奖结果如何恰当,获奖其人其文如何了得,亦即只要“后果正确”,遵不遵守规则无所谓。直到现在,辩护者都还在集中指责对方不谈论“后果”即作品本身,因而很不“学术”云云。到底谁是“以后果判断规则、推翻规则”,不是清清楚楚的吗?

    曹先生指责的实际上是这样一件事:违规的事实出来以后,批评者便指责其违规。这本来太平常了,违规的事实未发生,你怎么能指责其违规呢?然而曹先生却不知根据哪种错乱的逻辑说这就是“以后果推翻规则”!依了他,违规的事发生之前你没理由批评,违规的事发生后你不能批评,那天下还能有规则存在吗?

    至于说程序正义是“契约性”的而不是“绝对”的,这个问题的学理背景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说清,但从最简单的逻辑讲这里有个悖论:遵守“契约”这一原则本身是不是“绝对”的?如果遵不遵守契约本身都“相对”化了,那还有什么“契约性”可言?

    如前所说,所谓程序正义其实更确切地讲是形式公正,它既包括契约性的具体规则或具体“程序”,更包括常识性的或不言自明的自然法公正。前者如赛跑的赛程是多少米,球赛每场是多少分钟,“长江《读书》奖”中如“著作”包不包括文集、文章是否只限于《读书》所载,以及著作、文章的年限规定等。这些“规则”往往无所谓对错,只要大家约定了就得遵守。即使并非全体同意,一般也可以以多数决定方式成立。我曾经提出文章奖应与著作奖一样开放,不宜只限于《读书》所载,但此议未被采纳,我就不能因此说最后只评《读书》的文章就违反了程序公正。在这类问题上,形式公正的确是契约性的,而不具有绝对性。

    但形式公正还有更为基本的内容,例如“裁判不能参与竞赛”之类,本是天经地义的常识,即使没有有形契约(成文章程)它也应当遵守。裁判不参与竞争是对的,参与了就是错的,这种形式公正就不是相对的,也不能仅仅说是契约性的了。裁判不能参与竞赛,有权指定裁判的人更不能参与竞赛,亦即评委回避,主办者更应回避,这样的形式公正难道能用“契约性而非绝对性”的遁词消解么?

    最近还有一些辩护者公开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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