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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罪?不“分”之罪?——俄罗斯大众私有化评析
”模式,都强调起点平等与规则平等,而容忍一定程度的结果不平等;都以把社会资产按价折股、公民无偿平分股权认购资本(不是直接平分股票)的思路作为设计的主张;都允许证券资本之外仍保留若干其他私有成分;都设计了证券货币、股市和投资中介(基金会)等一系列运作环节;都承认股市中的盈亏、竞争、风险与公民最后得到的股票价值不相等,等等。两者实质的区别只在于:罗默方案规定公民分得证券货币兑成的股票可终身持有,但不能传给子孙,即它并非完全的私有财产。而东欧各国的证券私有化目的只在于从起点平等出发、在规则平等的条件下实行竞争,竞争结果的不平等是得到承认的。因此公民分得的证券兑成股票后即为完全的私有财产,可以继承。正如捷克前总理克劳斯所说:证券私有化是以起点平等产生出“最初的所有者”然后以竞争中的规则平等产生出“最终的所有者”。然而,这一区别虽然在理论上很重要,实际的差异却要一代人之后才能看出来。而且在如今西方许多国家流行的高额遗产税制下,一代人之后也未必能体现出这种区别。

    其实“大众私有化”的理念,来源于起点平等、公平竞争这样一种在西方很难说左还是右(即左与右都无法否定)的价值。而它作为一项现实政策,则是在产权改革不能不搞这一前提下,基于国有资产存量大、难以分割的大型企业多、国内缺乏购买资本、外资购买又为民族感情难以接受、黑箱处理或内部人瓜分又为道德、民意与民主制度所不允许的现实条件下所出现的一种对策。斯大林模式时代无所谓产权改革问题,西方“私有化”中的国有资产存量不大,民间资本可以消化它们;中国改革时还是农民国家,国有经济不但比重小,其中大中型企业比重也不高;匈牙利、爱沙尼亚人比较开放,不在乎把自己的家当卖给外国人;而缅甸这样的国家(以及后文中提到的、1994年后的俄罗斯)没有民主制度的制约或这种制约不完善,国有资产黑箱处理或内部人瓜分能行得通——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大众私有化”自然不会发生,至少不会具有很大规模。但如果不是这样,大众私有化就是无论左派还是右派政府都难以回避的一种选择,当然它也会成为反对派(也无论左右)批判、否定的对象。换言之,在转轨期东欧的现实政治环境中,大众私有化既可能为左派支持,右派反对(如在保加利亚),也可能为右派支持、左派反对(如罗马尼亚),或中派支持、左右翼皆反对(如1991-1993年的波兰),也可能各派对此均无兴趣(如匈牙利),因此过分强调其意识形态色彩并不足取。

    评价大众私有化,切忌只从意识形态论是非。应当说这个毛病“左”右都有。据报载有人问盖达尔:证券私有化并没有改善俄国经济,那么它的成就究竟体现在何处?盖达尔答道:把国有资产“化”掉了,这本身就是成就。这样的回答显然是不负责任的。然而根据这样的回答反过来谴责“大众私有化”分掉国有资产是个罪恶,同样也是不负责任。

    就盖达尔来说,且不说“化”掉之后的效益好坏不容回避,首先证券私有化究竟“化”掉了几分国有资产这本身就是个问题。盖达尔从他的自由主义价值观出发,盛称证券分配法的化公为私之效,但实际上正如下文所言,俄国国有资产主要是以“内部人交易”的形式在证券分配之外(从时间上来讲,则是证券私有化结束之后)“卖”掉的,真正通过证券“分”掉的国有资产份额其实没有多少。然而一些谴责盖达尔的左派人士对证券私有化的“功效”估计却与盖达尔差不多(只是褒贬立场相反),于是出现了“每人一张只值7美元的私有化证券”就分掉了“70年的全社会财产总和”的说法。 [6] 这种说法导致了两种自相矛盾的批评:一方面说国有资产买的太贱(按:不是指后来的货币私有化时期),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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