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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捷克奇迹”到“捷克陷阱”——捷克经济转轨述评之三
布了“银行法”,要求国家银行彻底转变职能,改变对金融业的垄断地位,但实质上这些银行仍在国家的严格控制之下,它们无自主权,与投资基金关系缺乏透明度,投资效率低,正如科沃德克指出:捷克的银行体系由于对大规模私有化的管理不当和缺乏正确制度而濒于危机。银行不是将资金进行商业借贷并关注私有企业的重组和竞争力,而是将主要精力放在投机性的收购兼并上。这非但没有提高效率、增加产出,反而使经济失去了发展的动力而停滞不前。 [7] 由于这项改革滞后,1997-1998年间导致了金融风波,致使十几家银行倒闭。直到1998年,捷克才出台金融法,开始真正的金融改革,由于金融机构依旧,企业也没有真正的压力。波兰模式要求银行必须对债务人采取或免债、或再贷款、或使其破产的措施。而捷克模式则是将亏损企业置于一特殊的“医院”里,即将其交由专门负责回收坏帐的机构处理。1997年中期捷克发生的货币危机及其造成的经济滑坡证明了波兰模式运作较好。虽然波兰的银行远算不上完美,但它的确已从死亡的边缘复苏了,而在捷克,不仅银行部门,整个资本市场都被拖入危机,“住院”的企业名单在不断加长, [8] 整个经济遂陷入萧条。

    然而捷克的金融改革之所以滞后,根源仍在于“大众私有化”时期人们对民间资本或外资控制金融的担忧。克劳斯长期以来坚决反对银行的私有化,尤其是反对外国资本购买捷克银行,认为这样做会对捷克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于是在第一波私有化过程中,国家保留了对银行的控制权,只对银行所有权实行了部分私有化。例如,捷克最大投资基金的发起人,拥有全国活期存款80%的捷克国民银行在第一波私有化之后保留了40%的国家股份,只有37%的股份参加了私有化。捷克最大的“商业银行”参加第一波私有化的股份为53%,国家保留了44%。在仅次于这两家银行的第三大银行“投资银行”中,国家保留的股份为45%。 [9] 由于被私有化的银行股份为众多股东分散持有,银行的控制权实际上仍然在国家手中。要把银行的控制权私有化,很可能需要外国银行或其他战略性投资者的介入,银行自己设立的投资基金显然是无法担此重任的。泽曼的社会党政府上台对此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做法,他们认为这样的私有化无异于变相国有化,因为银行隶属于国家,银行投资基金收购证券就等于国家收购证券,必须把银行从国家手中彻底剥离出来,实现银行的真正私有化。1999年左派政府已颁布法令实行银行私有化,并允许外国资本购买。目前捷克在步匈牙利的后尘,逐渐向外资敞开大门。

    虽然如此,由于银行的部分私有化和企业的私有化是同步进行的,在私有化之后,一些银行的股份有很大部分还是落到了投资基金手中,结果出现了部分银行之间通过投资基金互相持股的现象,有的银行的股份甚至为自己发起的投资基金所掌握。例如,第一波私有化之后,“捷克国民银行”的股份中有29.1%为8家投资基金持有,其中“商业银行投资基金”持有3.9%,“投资银行基金”持有8.8%。“商业银行”的股份有44%为5家投资基金持有,其中“捷克国民银行”持有4.9%,“投资银行基金”持有10.8%,它自己设立的投资基金持有3.4%。第三大银行“投资银行”所设立的多个投资基金共持有该银行17%的股份。 [10] 我国学者张春霖认为,这种情况之所以被容忍,可能是为了遏制哈佛基金对银行的控制,在“捷克国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哈佛基金分别拥有12.9%和17.6%的股份,是仅次于国家的第二大股东。

    与匈牙利那种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导致“坦克(指苏军)走了,班克(Bank,指外国银行)来了”的状况相比,捷克的金融政策是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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