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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民粹主义”——民粹主义新论之一-1
以是正确的”,就是说的这个道理。但是他也指出,一旦历史把“立”的任务提到人们面前,民粹主义反动的一面就不能忽视了。“当经济解放问题也如现时政治解放问题这样成为俄国当前的迫切问题的时候,民粹派的乌托邦的害处就不亚于自由派的乌托邦了”。13列宁用这样的辨证观点解决了既要在理论上坚持马克思主义一般原则,又要在实践中与农民、与民粹主义结成同盟去从事反对沙皇、地主的革命斗争这样一个关键的理论问题,对俄国革命的进程产生了巨大作用。但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在“立”的时期到来后,“民粹派乌托邦”的害处并未真正引起注意,因而形成一系列后果,这是后话了。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实际上即使在“破”的历史阶段中,革命民粹主义者 中也会有些人因其理论上的警察性而走上政治上的警察性。民意党中最仇视“资本主义”的激进分子吉霍米罗夫等人,就是走上了这条路,而后来的所谓“自由主义民粹派”也在不同程度上朝这一方向迈出了很远,只是因为斯托雷平改革后“警察”自己断绝了民粹主义的退路,这种倾向 才未继续发展。然而尽管作为政治派别的“警察民粹主义”的发展中止了,民粹主义在理论上潜伏的“警察性”却并未消失,并在俄国资本主义“普鲁士化”发展中继续加深,以致对俄国马克思主义发生了侵蚀、同化作用。这就使我们不能因为象萨宗诺夫那样典型的“警察民粹派”为数不多、影响也不大而忽视这一问题。

    三、“人民专制”与沙皇专制

    警察民粹主义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的“警察性”,即政治上的专制倾向。它打着“人民”的旗号,乃至“社会主义”的旗号反对西方民主制度的政治自由、议会民主、公民权利等原则,甚至也反对贵族政治(即所谓“少数民主”)。他声称立宪政治只是富人的工具,贫富不均条件下的民主是虚伪的,西方的自由与民主权利是抽象的、形式的和无实际意义的,远不如以一个高高在上的主宰来“抑强扶弱”、“为民作主”更合乎正义。系统地提出这种理论的当然是民粹主义者中的少数“警察”分子,但其思想逻辑却是从传统民粹派乃至其先驱那里一脉相承的。 早在农奴制改革前夕,民粹主义的思想先驱车尔尼雪夫斯基就在《路易十八与查理第十时代法国党派斗争》一书中强调了“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对立,他所讲的“民主主义”就是后来习称的民粹主义。在车尔尼雪夫斯基看来,“民主主义”者注重的是消灭贫富分化和实现平均,而“自由主义”者追求的是“言论自由与立宪制度”;“民主主义”者认为为了实现平均“用什么方法来变更法律和维系新社会组织,在他们看来几乎横竖都是一样的”。换言之,是独裁亦或是立宪的问题并不重要,他们“在所有政治制度中不可调和地仇视的只是一种政治制度——贵族政治”。与此相反,“自由主义”者则把公民权利、言论自由、立宪制度“视为从绝对专制到公民民主之间的必要环节”,“只有在贵族政治发展到了某一阶段,社会才能达到自由主义制度”。 车尔尼雪夫斯基本人显然是站在“民主主义”立场上抨击“自由主义”的。他指责自由派“把自由了解为极狭义的和纯粹形式的”“抽象的权利”,即“纸上的允许和法律上的不加禁止”。在车氏看来,这种“抽象的权利”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一钱不值的,因为穷人没有物质条件来享受这些权利。他举例说,现在法律并不否认人人有用金子做的碗来吃饭的权利,但事实上人民“永远不会有钱来满足这一奢侈想法”,所以他们尽可以“一点也不珍视这种权利,而愿意以一个银卢布或甚至更便宜的代价把这一权利出让”。同样,西方人民对那些“成为自由主义者的愿望和忙碌对象的权利”也是漠不关心的,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下人民贫穷,无钱受教育,言论自由的权利与他们有何相干?“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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