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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民粹主义”——民粹主义新论之一-1
于争取的‘抽象权利’正是人民发展所必需的条件”,而西方的议会政治“不仅‘是’资产阶级的‘组织工具’,而且也是另一阶级(按:即无产阶级)的‘组织工具’”。普列汉诺夫认为,在车尔尼雪夫斯基所处的50年代,欧洲人民之所以对政治自由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冷漠,主要并非因为穷人把自由权利看成是一钱不值的“允许用金碗吃饭的权利”。在他看来,出现这种冷淡“仅仅是由于”1848年革命失败后反动势力摧残了民主势力,剥夺了人民的一切所谓“抽象权利”,“人民被反动势力打击得晕倒”,失望与颓废情绪滋长,因而陷于“暂时的麻痹和对社会问题缺乏兴趣”。但也正是因为如此,争取政治自由就更应当成为社会主义者的当务之急。21

    其次,马克思主义者从不忽视由于资本主义贫富分化,劳动人民缺乏行使民主权利的物质条件而使西方的民主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并且把改变这种状况,以“彻底的无产阶级民主主义”取代“不彻底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但他们更坚决地认为,与其说贫富不均条件下的民主是虚伪的,毋宁说在缺乏民主条件下的“平均”或专制条件下的“社会主义”更要虚伪得多。因为“人民的政治上的专制绝不保障他们得免于经济上的奴役”。22这从下节我们将要引的列宁、普列汉诺夫对村社“平均”和劳动组合,对村社“共耕制”、对普鲁士式“国家社会主义”和“公社”剥削“个人”的制度,对“在共产主义基础上的革新了的皇帝专制”的揭露和批判中可以看得很清楚。

    因此,当时的俄国马克思主义者都把是否为政治自由、政治民主而战看作是分别真假社会主义的试金石之一。普列汉诺夫针对前述车尔尼雪夫斯基的理论指出:任何一个共产主义者都不会说为了实现“平均”和“人民统治”“无论用怎样的手段都是一样的”,共产主义者在争取 公民权利与政治自由方面有“完全确定的政治纲领”,它决不“仅仅对贵族政治”持敌对态度。普列汉诺夫回顾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真正社会主义”的批判,指出后者“正和吉霍米罗夫先生的意见一样,认为宪法‘在欧洲’只‘是资产阶级组织的工具’。而照《宣言》作者们的意见,社会主义如果反对资产阶级的解放运动,就失去了它那种迂腐的天真,而成了政治的与社会的反动势力的工具”。普列汉诺夫大声疾呼:“在自由的国度中,每个人都应当有爱怎样想就怎样想、怎样想就怎样说的权利,而……在社会主义的政党中间,这种权利竟被人怀疑,这是可能的吗?俄国的社会主义者既在原则上承认了言论自由的权利,并把这样的要求列入自己的纲领,他们就不能只让那一自命为在当前革命运动时期有领导权的‘党’派来享受这一权利”。23列宁也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党人首先是要争取政治自由”,并认为:“谁想不经过政治民主而由其他道路走向社会主义,他就必然得出一种无论在经济上或政治上都是荒谬的和反动的结论”。24

    四、“村社社会主义”与“国家社会主义”

    警察民粹主义在经济上表现为“国家社会主义”,列宁、普列汉诺夫在批判民粹主义时都使用过这一概念。25它意味着从宗法的角度反对商品经济下的自由竞争、自由分化与自由私有制,主张大家长保护之下的“平均”,主张宗法式的,以人身依附为基础的“公有制”和“集体主义精神”,主张警察式超经济强制下的“共耕制”、“公有经济”。而这一切都以上面有一个全能的专制国家为前提。

    过去几十年来在批判民粹主义时形成了一个模式,认为民粹主义的错误就在于它只主张“均产”而不主张“共产”,或者主张“共产”而不主张“共耕”,就在于它把平分土地、个体生产的农村公社看作“社会主义”而不是只把集体劳动的“大生产”看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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