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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民粹主义”——民粹主义新论之一-1
会主义,就在于它维护小私有、鼓吹“小农经济巩固论”等等。显然我们今天已经很难同意这种批判模式。民粹主义者、尤其是后期的“新民粹主义”者的确有不少人主张小农经济或农业中的个体经营方式仍有很大发展潜力和相当长的发展前景,反对搞斯大林式 的“全盘集体化”,但事实已经表明,正如今天苏联人也承认的那样,在这方面正确的是他们,而不是斯大林主义者。

    但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所谓民粹主义主张小农永恒说的指责本身并不符合事实。许多(并非一切)民粹派的确对小农经济的生命力有着充分估计,但极少有人(如果不是绝对没有的话)把这看作是他们的终极理想。所谓民粹派认为个体小农组成的平分村社就是社会主义的说法也很不确切,这不仅因为俄国传统的村社本来就具有一定的“劳动组合”因素而不是完全的个体经济,更因为从民粹派的先驱如车尔尼雪夫斯基等,中经各派正统的民粹主义,直到后来的社会革命党和苏联20年代新民粹派,都没有认为传统的农村公社就是社会主义,而只是认为村社中有可贵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甚至“共产主义”精神,只要通过“人民革命”打倒了“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自由主义”势力,就能在村社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大生产”,最后在“统一的管理意志”下走向集体劳动、“按需分配”的社会主义制度。换言之,民粹派“村社社会主义”的实际含义并非“村社即社会主义”,而是“通过村社可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革命党纲领中对这个问题有着典型的描述,它有“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之分:最低纲领是“劳动人民主义”的土地社会化(实际上即土地村社化),最高纲领是“社会主义”的生产社会化。无论人们如何评价这一纲领,事实是革命后苏联农村的确是这样分两步走的,只不过向后一步迈进的速度和采用的残酷手段远远超出民粹派后继者的想象。而如果说,这就是社会主义与民粹主义的区别的话,我想今天就很少有理由对后者提出指责了。 民粹派之所以视村社为通往社会主义之门,是基于村社对资本主义的排斥,后一点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事实上也是承认的。列宁曾指出,村社“丝毫不能适应新的资本主义关系”;26普列汉诺夫也主张村社与商品货币关系难以相容。27

    当然在很多场合他们又认为村社无碍于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但这只是建立在村社必然为这种发展所瓦解的信念之上,它与村社排斥资本主义的认识实际上并不矛盾。而且从斯托雷平土地改革所遇到的阻力和革命后“村社复活”的事实看,民粹派对村社顽强生命力的估价是有道理的。尽管从总趋势看马克思主义是正确的一方。

    那么从今天的眼光看,民粹主义应受批判之处究竟何在呢?

    就在于他们对村社排斥资本主义的“生命力”之性质的评价。如果说,民粹派对村社生命力之顽强的估计并非无根之源,那末他们对这种生命力性质的看法却是绝对错误的。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村社体现的是一种扼杀独立人格和自由个性的“中世纪的联合”,28它使个人成为“共同体的财产”、“狭隘人群的附属物”而不成其为人。29而民粹派却认为村社的排斥“个人主义”恰恰是代表着未来的“社会主义”萌芽。由此又引出了如何变革村社的问题。

    如上所述,民粹主义与俄国马克思主义实际上都不认为传统的村社已经是社会主义。但何以云然?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这是因为村社作为人身依附关系中的宗法共同体,存在着作为“剥削者的公社和被剥削者的个人” 。30民粹派却声称这是因为公社已经受到西方资本主义瘟疫的污染,“社会感情、社会习俗大大倒退”31,因而存在着“个人主义”对村社“集体主义”的亵渎。

    那么,如何改变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呢?马克思主义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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