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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民粹主义”——民粹主义新论之一-1
,这就需要实行民主革命,发展商品经济,把农民从共同体的宗法束缚中解放出来,使他们“独立地和市场发生关系,同时造成人格的提高”。32而民粹主义者却主张实行“社会主义”革命,强化农民对村社的人身依附,主张发扬“米尔的连环保精神”以及“个人服从米尔”的精神,甚至主张使“个人的我、个人的意志在米尔集体的概念面前逐渐模糊和消失”。33为此,就要发展“劳动组合”,实行“村社共耕制”,把主要是“公有私耕”的传统村社变为集体劳动的“村社——公社”。

    但怎样实现这一点呢?民粹派人士对此看法不尽相同,他们有的信奉村社“自治”,认为外人无须干预,只要通过革命扫除了据说是人为地由沙皇扶植的或由西方引进的“个人主义”势力,农民自己由于其固有的“社会主义”本能就会逐渐地自行“组合”起来。但更激进更“革命”的一些人却等不及农民的自觉进化,他们感到“个人主义”的瘟疫正在蔓延、侵蚀着他们希望所寄的“集体”,“村社原则本身正在遭受毁灭”,此时不变革,就再无机会了!这就是特卡乔夫那句名言:“要么是现在,要么就很慢,或者永远也不会!”然而特卡乔夫们看到“落后、僵化、思想一贯保守”的农民并没有他们那种紧迫感,“显然,村社本身没有任何促使进步发展的刺激因素,它只能从外面获得这种因素”。34这一“外面的因素”是什么呢?当然只有“人民专制”的国家了。于是就有了“少数人在夺取政权之后,必须‘迫使’多数人实行社会主义”的特卡乔夫理论。“村社社会主义”在这里就演变成了“国家社会主义”。

    但是当“革命”无望,“人民专制”未能建立,而“个人主义”的威胁又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怎么办呢?这时人们就发现:原来沙皇当局特别是其中最保守最反动的斯拉夫主义专制“警察”们也很讨厌“个人主义”,并且为了防止西方的“自由化”瘟疫,一直在推行强化人身依附、巩固“集体主义”的运动,即“皇帝——国王的‘国家社会主义’运动”。35他们认为,“从行政警察角度来看,村社也更加方便。放一群牲口总比一头一头地放更轻松”。于是“公社是俄国人民的特点,侵犯公社就是侵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36,便成了当时的重要国策。特别是1861年农奴制改革后,沙皇当局更希望村社能代替领主而承担起束缚人民的任务,遂采取一系列手段“强化村社”,从严格连环保制度,阻止农民迁徙离村,直到1893年完全禁止农民退出公社。为了达到宗法共同体父权与“温情”的和谐统一,沙皇在充当束缚者的同时也摆出“保护者”的姿态,标榜“抑强扶弱”,极力维护等级壁垒中的“平均”,禁止转让份地,在村社以连环保集体承担租税总额不变条件下减免贫户租税并把它摊到其他较富者头上,等等。

    但是沙皇当局当然不满足于这些,他们还要强迫这“一群牲口”从事“集体劳动”!著名的维特伯爵在19世纪90年代(当时他还是“公社专制”的积极鼓吹者)就对此津津乐道:“在劳动组合或合作团体中,农民耕地、播种、收获、脱粒、入仓……割草、砍伐森林与灌木、割芦苇、集体租地、集体建造围栏、公共打谷场、粮窖、磨坊、干燥室、浴室、库房、畜舍、桥梁、水坝、道路、塘库和水渠,在劳动组合里他们(集体)购买马匹和机器、雇佣铁匠,等等。最后,公社作为一个集体团体工作在有装备的非农业企业中:打猎、制盐、采石、开矿、捕鱼等等……”。37这位伯爵断言,国家应该大力促成这些美妙的“集体经济”以抵御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的现代社会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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