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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门、文化传统和中国改革
同体”则指其同样是压抑个性的依附关系体现物,不同于个人本位的、作为自由公民社会契约的现代国家,而依然符合前贤从历史角度对共同体的定义:“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马克思)

    我认为区分大小共同体与个人本位的公民国家具有很大意义。从历史上讲,它可以纠正那种把中国古代国家的均田制说成“村社制度”,或者把中国传统的“编户齐民”要么看成独立的所有者(“大私有”与“小私有”)要么看成自治的村社成员的错误,以更好地解释历史。从现实来讲,它可以理解改革前的“公社之谜”:何以“小私有”传统悠久的中国农民会比具有土地公有、劳动组合传统的俄国村社社员更易于被“集体化”。可以理解1917年以后的俄国和1949年以后的中国的一个重要区别:当年俄国土改消灭了个体农民,使俄国成了传统自治村社的海洋;而当年中国土改则消灭了本来就不发达的小共同体(宗族等),使农村彻底地“伪个人主义”化了,由此导致两国农民后来与大共同体博弈能力的巨大区别。

    从这一解释出发,也就容易理解何以改革后一方面个性与个人权利得以伸展、另一方面从宗族到“庄主经济”之类的小共同体得以“复兴”,并可以对这种现象作出恰当的历史定位,而不致一会儿惊呼“封建”复辟、一会儿又大言从“本土文化资源”中产生了“后现代”。而在第三部门研究中,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从历史到现实并进而展望未来的视角。在如今的中国,“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空间的确是从两个方面被填充的:“传统的”非政府组织和有现代意识(公民意识)但尚未具备独立性的组织。只要我们不是刻舟求剑似的拘泥于“西方标准”,但又还具有对时代负责的进取意识,就不能不考虑如何从这两个方面去促进我们的事业。

    至于晓光说到的“政府主导型改革”,我想我们首先要明确其定义。如果它是指政府许可的改革,那恐怕任何改革都是“政府主导”的,假如政府不许可而强行变革,就成了革命了。如果它是指政府中某些人或某些科层(象小岗村的生产队干部,苏南热心办企业的乡村组织)的推动,那不但多数改革、甚至连不少“革命”都是如此。发动法国大革命的贵族拉法耶特等人不也是“体制内精英”吗?而如果它指的是中央政府发动的改革,那大概城市国企的改革可以这样说,农村改革就不然了。作为农村改革第一波的大包干是农民们冒着极大风险(小岗的“生死文书”可见一斑)在1978年搞起来的,而当年年底(即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过,一般认为改革已经开始之后)中央不仅重新颁布了略加修改的“新六十条”,重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还在同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明文规定“不许包产到户”。1979年中央农口负责人授意发表的《人民日报》“张浩文章”编者按甚至对“包产到组(还不是到户)”都严加批判。1980年3月,后来成为农村改革象征人物之一的杜润生还亲自在《农村工作通讯》上撰文批判包产到户。直到1980年秋季的“75号文件”才第一次以最高层的名义允许边远贫困山区“在生产队领导下”包产到户,但覆盖面内定控制在27%以下(当时统计的人均年收入50元以下的贫困生产队比率)。然而口子一开,大潮便起,很快就把“人民公社”冲走了。正如杜润生在当初那篇批判包产到户的文章所说:“包产到户不应作为方向去提倡。只要领导者稍为放松点,背后的经济力量就会使它滑向单干的道路上去,最后非冲破集体经济不可。”[2]显然,改革不是领导推动或“主导”的、而是领导“稍为放松点”没有大力阻止的结果。 农村改革第二波即乡镇企业的兴起也是如此。80年代初苏南乡村“社队企业”大兴,当时上面是压抑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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