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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轨经济学中的公正问题
主义,而且在这个意义上他对quot;社会公正quot;的否定是一贯的,至少从他成名之后一直如此。

    哈耶克不仅反对纳粹或苏联式的quot;社会公正quot;,而且反对社会党式的主张,直至非社会党的其他带有quot;结果平等quot;色彩的主张,如罗斯福新政之类——可以设想如果他参与了罗尔斯和诺齐克之争,他也会坚决反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的。这很好理解,因为古典自由主义在原则上与一切关于quot;结果平等quot;的理念难以相容。古典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竞争自由,因而在公正问题上只能强调过程的正义,包括起点平等与规则平等(而在传统私有制社会往往只有规则平等是可操作的)。这一点在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中表现得最为典型。

    另一方面,包括哈耶克在内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尽管坚决反对以quot;结果平等quot;为理由来限制个人自由,但至少在自由秩序建立前决不能说他们是quot;结果quot;公正的quot;死敌quot;,而他们的确是过程公正的捍卫者。事实上,过程公正与结果平等的冲突(亦即自由与平等的冲突,或曰效率与公平的冲突等等)只是在自由秩序建立后才成为真问题。以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为例,他们在quot;第一公正原则quot;上是一致的,只是在quot;第二公正原则quot;上有分歧。诺齐克认为如果一个所有者最初财产的来源是清白的,其后的每次财产增值又都是来自公正的自由交易而无任何欺诈与强取,则他的最终所有无论多少,都是公正的持有,不应受任何限制。罗尔斯则从第二公正原则出发,认为对这样的持有也应从分配的正义考虑,对之作出调整。然而,设若他们面对的是最初财产来源不清白、此后的增值又是利用强权的人,罗尔斯与诺齐克还会有不同的态度吗?

    可见,尽管诺齐克式的古典自由主义者不止反对极权主义,也反对社会民主主义乃至自由左派。然而面对过程不公正他们不仅与自由左派、而且与社会民主派都会有共同立场,或者说他们的正义观虽然有差异乃至对立,但仍有一条共同的底线。正因为如此,当年沙皇俄国的社会民主党人才会提出要走quot;美国式道路quot;而反对quot;普鲁士式道路quot;的问题。

    而这条正义的底线显然无法容纳如今流行的许多观点,诸如把公共资产当作无主物(quot;契约空白quot;物)而行使先占权(quot;一方quot;选择权),无视交易权利问题而大谈quot;交易成本quot;,在公共领域排斥quot;公共选择quot;而倡导quot;交易先于产权quot;等等。底线正义要求过程公正,而上述观点恰恰体现的是过程不公正;底线正义要求权力尊重权利,而上述观点恰恰要求权力quot;先于quot;权利;底线正义要求quot;获得的正义quot;先于quot;交易的正义quot;,而这恰恰与quot;交易先于产权quot;相对立;底线正义的基点就是反对滥用强制,即既反对强制化私为公,在私人领域滥用公共权力,也反对强制化公为私,在公共领域滥用quot;一方quot;强权,而上述观点恰恰为后一种现象张目。显然,这条底线在自由主义和张先生的观点之间画出了一条界限。

    在这方面,诺齐克的观点最为鲜明,它与上述观点的对立一望可知。尽管诺齐克正如哈耶克一样,不仅反对极权而且也反对社会民主派乃至反对罗尔斯,但他决不是什么quot;社会公正的死敌quot;,相反,他是自由主义者为之奋斗的社会公正——获得的公正、转让的公正和矫正的公正的坚决捍卫者。而从形式逻辑上说他的获得正义优先论尤其是quot;交易先于产权quot;论的quot;死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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