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经济学中的公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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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哈耶克,他的公正观与诺齐克最为相似。他虽然很反对quot;社会公正quot;这个提法,但只要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他实际上反对的是借quot;公正quot;名义侵犯个人自由的quot;社会quot;本位倾向。不仅quot;社会公正quot;,所有quot;社会XXquot;式的提法都是哈耶克不能认同的。哈耶克从根本上反对quot;人为设计quot;某种quot;理想社会quot;,不论这种理想是关于效率、关于公正、还是关于别的什么。可见这种反对体现的是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对社会本位(乃至其他名义下的整体本位)的拒斥,而不是quot;现实主义对理想主义quot;的拒斥,当然更不是权贵的私欲与强制对过程公正的拒斥。在经济方面,哈耶克的观点归根结底,就是要尊重所有者的权利,而这当然更与那种看守者权力侵犯所有者权利的quot;一方选择quot;是对立的。哈耶克视自由为最高价值,而他对quot;自由quot;的定义恰恰正是反对滥用强制,尤其反对侵犯所有权的强制。即:既反对强制化私为公,也反对强制化公为私;既反对五个人作出决定就可以剥夺第六个人,也反对一个人作出决定就可以剥夺那五个人。——尽管哈耶克当时面临的真问题是前者,不可能要求他在自由秩序受到统制经济威胁的时代去讲如何摆脱统制经济创立自由秩序的问题,在私有财产受到quot;公共权力quot;威胁的时代去讲如何对付quot;掌勺者私占大饭锅quot;的问题。但对后面这些问题的答案是不难从他的反强制原则中逻辑地推出来的。
因此我基本同意王中江先生的看法:哈耶克否定quot;社会正义quot;观念,不等于说他也否定quot;正义quot;观念。如他所说,正义既然是人的行为属性,那么,当我们说一个人的某种行为是否正义时,就意味着他是否应该有某种行为。quot;应该quot;本身就预设了对某种普遍规则的quot;承认quot;。这种普遍规则,在哈耶克那里,就是用quot;同样的规则quot;对待不同的人。王先生还指出:哈耶克、诺齐克与罗尔斯的共同点,就是都坚决要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权利,而且从这一点上说,诺齐克与哈耶克更为接近些。因为他们都只追求一种程序上的平等或quot;平等的机会quot;,反对某种所谓quot;实质性的平等quot;或quot;平等的结果quot;。4
我认为应当补充的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虽然不为哈耶克与诺齐克所认同,但罗尔斯明确地在他的正义原则序列中肯定个人自由优先于分配正义。这一quot;优先quot;在他的理论与quot;到奴役之路quot;之间划清了界限,因此罗尔斯的公正观仍是自由主义的。人们可以质疑他在个人自由优先的条件下quot;正义的分配quot;如何可能,批评他有乌托邦色彩,正如人们也可以质疑诺齐克quot;矫正的正义quot;在传统私有制下如何可行并指出其乌托邦色彩一样(诺齐克本人也曾表示他无意自诩为反乌托邦主义者)。但这两种学说中的乌托邦成分都属于quot;自由主义的乌托邦quot;而决非那种可能quot;通往奴役quot;的乌托邦。两者的区别是自由左派与自由右派之别,而非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别,更非自由与极权之别。简而言之,罗尔斯的公正观是:自由优先,兼顾平等,即在过程公正的基础上限制结果不平等。而诺齐克则认为:自由即公正,过程公正即结果公正,因此限制结果不平等是毫无意义的。显然,自由与过程公正是两者的共同底线。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罗尔斯的自由优先已经包含了过程公正优先,这与我们这里如今流行的所谓quot;效率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