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经济学中的公正问题
,兼顾公平quot;是截然不同的。后者的quot;公平quot;往往被理解为过程公正,而它之只能quot;兼顾quot;不能优先便意味着所谓quot;效率优先quot;可以解释为对quot;掌勺者私占大饭锅quot;的认可——据说这可以减少quot;交易成本quot;。显然,无论罗尔斯还是诺齐克都不可能容忍这样的主张。
另一方面,哈耶克与诺齐克的观点虽然更一致,但也不是全无区别。除了在措辞上哈耶克更少使用quot;正义(公正)quot;一词外,我以为更重要的是哈耶克对正义的quot;历史原则quot;即矫正的正义抱有明显的怀疑。在哈耶克看来,社会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事务状态,这种状态是由有意识的人所意识不到的、不可预测的自发方式产生的结果。虽然政府或国家对社会秩序会产生影响,但它最终仍是一种社会过程所产生的自发秩序。这种自发秩序或自发状态,无所谓正义不正义。虽然在哈耶克的用词中quot;自发秩序quot;常常被当作自由秩序的同义词,因而上述观点可以理解为对自由秩序的辩护,即对批评这种秩序不公正的左派立场的一种反驳,但这样的说法与他对理性的怀疑相连系,容易导致quot;对一切历史过程进行正义追溯都是不可能的quot;这样一种态度。尽管就哈耶克讨论的问题背景(自由秩序已是既成事实并成为可供quot;保守quot;的对象)而言这样讲是可以理解的,而且如前所述,传统私有制下quot;持有正义quot;的历史追溯之可行性的确是诺齐克正义观中最易受批评的一大弱点,称之为乌托邦亦不为过,哈耶克对quot;历史原则quot;的回避在这种情况下不失为一种逻辑的解决。但如果完全回避历史原则,过程公正就失去了理论上的彻底性。诺齐克之所以不避乌托邦之讥而坚持quot;矫正的正义quot;,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因此在同样捍卫过程公正这一底线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把两者之异概括为:哈耶克的主张可以引申为:过程公正,既往不咎。而诺齐克则主张过程公正必咎既往,原则上可以一直追溯到quot;最初获得quot;。
然而一些人的主张和如今的许多现实则已经远远不是什么既往咎还是不咎的问题。如前所说,关于公共资产产权空白、先占权和quot;一方quot;选择的理论不仅违背了过程公正的quot;历史原则quot;,而且违背了过程公正的即时原则。反对权贵私有化不是矫正历史上的不公正、而是反对现实中的不公正,它涉及的主要还不是quot;矫正的正义quot;而是quot;获得的正义quot;。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不仅不是什么quot;社会公正的死敌quot;,恰恰相反,他与诺齐克、罗尔斯一样都是过程公正的反对者之死敌。
在中国当前的问题情景下,我认为诺齐克的正义观最值得重视。这一是因为诺齐克的正义论最具有底线性质,如果quot;诺齐克正义quot;尚且不能持守,又何论乎罗尔斯?惹不起过程不公正的权势者,只要求过程公正的清白富人服从quot;分配正义quot;,未免有点欺软怕硬之嫌。而quot;第一公正原则quot;都维护不了,又谈何quot;第二公正原则quot;?前面说过诺齐克罗尔斯都有点乌托邦成分,但在传统私有制下诺齐克更显得乌托邦一些(在那里quot;矫正的正义quot;难以实现,倒是罗尔斯的二次分配论更易实行),而在前计划经济国家,更乌托邦的就是罗尔斯了——没有quot;自由优先quot;,哪里谈得上quot;兼顾平等quot;呢?
二是因为诺齐克的理论最为彻底。在传统私有制下这样彻底的理论会导致乌托邦,但在前计划经济国家,获得的正义是起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