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经济学中的公正问题
,但上述这句话无疑是对的。实际上这也是包括其对手quot;华盛顿共识quot;在内的所有转轨经济学者的共同主张。3一些人所谓的quot;重新订立契约quot;也只有如此理解才能成立,亦即:这种重订不是在契约空白的基础上、而是在结清原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然而正因为原先的契约没有形式化(或者说是隐性的),有人便会装作以前根本没有任何契约的样子,把公共资产看成无主物而寻求先占权,并要求被剥夺了quot;我的那一份quot;的人们quot;只不过从头再来quot;。无论这些朋友主观上是否意识到,他们所谓quot;契约空白quot;、quot;交易先于产权quot;的理论实际上正是这些人所需要的。然而正如在quot;君君臣臣父父子子quot;的时代人们已经认识到quot;水能载舟亦能覆舟quot;的道理一样,广义契约毕竟也是契约,如果不能理性地结清它,就可能导致非理性的结清。我想这是谁也不希望看到的。
现在我们可以回答:所谓公正,它不等于善,不等于平均,那么它是什么?答曰:它是一种自然法意义上的合法性,即人们都认为这种关系是quot;合意quot;的。交易与契约是quot;合意quot;的标准形式,可见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quot;公正经济quot;——尽管它未必是quot;好的经济quot;。而市场经济以前,公正则以quot;事实上的广义契约quot;形式或然性地存在(亦即公正易受破坏),到了quot;转轨quot;时代,公正则建立在quot;契约转换quot;的基础上。转轨中的quot;起点平等quot;实际上是对原先quot;契约quot;的一种结清,它与平均主义无关。而那些否认原quot;契约quot;的主张,则会威胁公正的转轨。
四、自由主义与社会公正
张先生认为何清涟引证哈耶克的立场来论述quot;社会公正quot;是犯了硬伤,因为哈耶克quot;是社会公正的死敌quot;。何清涟辩称哈耶克只反对纳粹式的或苏联式的所谓quot;社会公正quot;,并不反对、而且还主张何本人坚持的那种社会公正。在这一点上,何清涟的一些论友们似乎也与张先生有同感,他们指出哈耶克确实不仅只反对纳粹式的或苏联式的quot;社会公正quot;,而且还反对福利国家式的或凯恩斯式的quot;公正quot;取向。由此他们认为张先生与哈耶克的立场类似,何清涟引哈耶克来为社会公正立论,确实是个错误。换言之,他们与张先生一样认为哈耶克反社会公正,区别在于他们反对哈耶克的这一态度,而张先生则认同这一态度。
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它不仅涉及何清涟的引用是否有误,而且涉及自由主义、尤其是哈耶克所坚持的quot;否定的自由主义quot;对社会公正到底持何种态度,因而也关系到坚持市场化改革的中国自由主义者如何坚持改革公正性的问题。
的确,哈耶克对quot;社会公正quot;这个提法本身是多次表示过反感的,他在《法、立法与自由》、《不幸的观念:社会主义的谬误》以及《自由秩序原理》等书中都否定过这个提法,而且不惜篇幅,直至专立章节来批判他所谓的quot;社会公正quot;。虽然他批判的这种quot;社会公正quot;与何书所主张的社会公正根本不是一回事,但何书没有对此作出辨析便径直拿哈耶克来给社会公正立论,这与张文不分青红皂白便断言哈耶克是社会公正的死敌,同样是不妥的。而何清涟后来说哈耶克只反对极权制度标榜的quot;社会公正quot;,以及强调哈耶克思想有前后期之分,这个辩解也很难服人。因为哈耶克不仅确实既反极权制度也反社会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