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经济学中的公正问题
公,而且他们也许并非这个体制下的得势者。有人说这是因为改革前很平均。那时也的确有诸如三年灾难时期领袖都不吃肉了之类的宣传,但老实说,没有几个人真的认为领袖与自己过的是同样的生活,对当时城乡之类的悬殊差别人们更不是没感受,那么他们何以没觉得不公?社会心理学调查表明:这与其说是因为quot;平均感quot;,不如说主要是因为quot;安全感quot;。体制束缚了人们,但也给人们以某种quot;保护quot;,即某种虽然不是均等的、但却是安定的待遇。正因为如此,那时相对富裕但却不太安全的人(如知识分子),比相对贫穷但更为安定的人(如工人),要更多地感到不公。
换言之,这时的公正建基于一种quot;事实上的广义契约quot;之上:人们交出自由,换取了quot;安全quot;;他们受到束缚,也得到了quot;保护quot;,失去了机会,也避免了风险。如果他们主观感觉得失相当或有所净得,就会产生类似自由秩序下quot;公平契约quot;给人的那种公正感,而如果他主观感觉失大于得,也会产生类似被强迫被抢劫那样的不公之感。当然如果在真正的自由秩序下,强制不能形成契约,这种不公原则上可以避免。所谓公民社会比以前公正之处,也就在于此。
进而言之,严格地讲,任何秩序都意味着某种广义契约,无契约状态只能是无秩序的丛林状态。quot;君君,臣臣,父父,子子quot;不就是一种广义契约么?君要象个君,臣才能象个臣;父要象个父,子才能象个子。与现代社会的狭义契约即形式化契约的不同只在于它的订立与解除都是非理性的:君若不象个君,臣无法理性地把他选掉,就只有用quot;水能覆舟quot;的非理性办法把他推翻。包括公有制在内的共同体若能相对稳定地存在,也是以束缚和保护的功能契约为条件的:人们能接受共同体的束缚,是因为他们能得到共同体的保护。而摆脱束缚就要以失去保护为代价。我国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受国家严密的束缚,国家却不给农民以什么保护,农民便要以quot;十八个血手印quot;的决心冒死冲破这种束缚;俄国的集体农庄1966年后在国家银行的统包下实行quot;有保障的工资制quot;,与国企相似,既受到束缚也得到保护,他们的农民因此与我们的国企职工一样缺乏改革的动力。同样,公众所以接受并非他们选择的看守者支配公共资产,也是以不管谁做看守者都必须给他们提供保障为条件的。我接受束缚而放弃对quot;人人都有quot;的资产中我的那一份的控制权,乃至放弃选择代理与监督代理之权,是因为我享受到quot;人人都有quot;的保护。这就是一种虽未形式化但却事实上成立的广义契约。一旦这种契约失效,保障消失而束缚也不再合法,我自然要要求quot;我的那一份quot;的控制权(农村改革之所以会以分田到户开始,就是这个道理,这与什么quot;交易先于产权quot;毫无关系),至少是选择代理与监督交易(即quot;公共选择quot;)之权,并在此基础上订立新的契约。
换言之,产权改革决不是从空白中产生契约、而是从一种契约转为另一种契约的过程。这其实也是当代国际上转轨经济学的一个共识。正如肯尼斯·阿罗所说,任何经济制度都必然包含quot;隐性的或明确的社会契约quot;。1J·E·斯蒂格利茨最近发表的著名文章《改革向何处去?论十年转轨》中也指出:quot;从社会主义转向市场经济,就是从旧的隐性社会契约(implicit social contract)转向一个新的契约制度quot;。2斯蒂格利茨此文及其代表的所谓quot;后华盛顿共识quot;的许多看法我不能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