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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新月》人权及其他
瑞罢官”》一书,1979年8月1版,第115~116页及121页。

    ⑨吴春晗1932年1月30日致胡适信,见《胡适来往书信选》,中册,第102~104页。(三版注)

    ⑩1962年2月24日,胡适主持台北的“中央研究院”第五次院士会议。下午,在为欢迎新老院士而举行的酒会上,胡适致辞,中说:

    我对于物理学是一窍不通,却有两个学生是名满天下的物理家。一位是当年北大物理学系主任饶毓泰,一位是曾与李政道、杨振宁合作证验“对等律之不可靠性”的吴健雄女士。而吴大猷却是饶毓泰的学生,杨振宁、李政道又是吴大猷的学生,算起该是“四代”了。这一件事我认为生平最得意的,也是值得自豪的。(《民国百人传》第1册,第207页。)

    讲完这些话不久,酒会结束时,他心脏病猝发倒地,便去世了。

    参看方延明写的“人物专访”《重返母校,寄语后生——吴健雄教授谈治学》,载1985年7月18日北京《人民日报》海外版。

    吴健雄女士,原就读于中国公学,后转入中央大学,解放后改称南京大学。故中国公学、南京大学均为吴健雄女士的母校。

    丁玲《一个真实人的一生——记胡也频》,1950年11月,载《胡也频小说选集》卷首,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4年版,第9页。

    沈从文在中国公学的教职,据当时的副校长回忆是“教授”,参见注③;但当时中公的学生李雄回忆,又说沈是“讲师”(《敬悼胡适之先生》,载台北《畅流》半月刊第25卷第3期)。大陆学人尹在勤著《新月派评说》(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说到何其芳在上海中国公学念书时,曾受沈从文的影响和赏识,其中也说沈“当时在该校任讲师”,不知何据。笔者不便以这等事去询问沈先生,姑从杨说,亦存李尹二说以备考。

    参看李雄《敬悼胡适之先生》及程外《沈从文与胡适》(载《自由人》1957年5月4日)。

    第九部分:《新月》人权及其他 1927-1930“人权运动”始末

    《新月》是一个以文艺为主的月刊,鼓吹所谓“为艺术的艺术”,与当时的左翼文学相对峙。但胡适是“发愤要想谈政治”的人。1929年,他便在《新月》杂志上发起了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

    首先出马的是胡适本人,他发表了《人权与约法》一文。①这开头一炮颇为猛烈,直对着国民政府、党部机关,以致蒋介石本人,对国民党政府侵犯人权的状况有所揭露。他这文章是由国民政府的一道命令引起的。那时,屠杀共产党、侵犯人权的事,本来屡见不鲜。“在这个人权被剥夺几乎没有丝毫剩余的时候”,国民政府却要装模作样,于4月20日下了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语意含糊,其中只提到“个人或团体”均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人权,却不提及“政府机关”。胡适看了很失望,在文章里写道,“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在这方面完全不给人们什么保障,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胡适的文章,矛头明确地对着了国民党政府。

    文中列举了三件事实。一件是报载国民党三全大会的一项提案——“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其中说到,法院往往过于拘泥证据,致使反革命分子容易漏网,故提案说:“凡经省党部及特别市党部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就应该以反革命罪处分之。如本人不服,可以上诉。但上级法院如接到党中央的书面证明,即当驳斥之。②胡适认为,这样以党代法,“只凭党部的一纸证明,便须定罪处刑”,岂不是用党治代替法治,实际上根本取消了法治吗?

    一件是驻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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