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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平等自由权-1
时要这样做。

    有人可能会对平等自由权原则提出异议说,宗教教派根本不会承认任何限制它们相互要求的原则。对宗教的和神的法律的义务是绝对的,因此,从宗教的观点看,具有不同信仰的人们之间的任何协议都是不能允许的。当然,人们的行动常常显得似乎他们坚守这个信条,然而对这一点提出异议是不必要的。只要说这样一点就够了:如果说有什么原则能够得到一致的同意,那必定就是平等自由权原则。一个人可能确实会认为,别人应该承认他所承认的那些信仰和基本原则,如果他们不那样去做,他们就是大错特错,就是在拯救灵魂的道路上迷失了方向。但是,关于宗教义务以及哲学和道德基本原则的协议表明,我们不能指望别人默认一种次等的自由权。我们更不能要求他们承认我们就是他们的宗教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合适的解说人。

    我们现在应该说明的是,一旦把各方对下一代的关心考虑进去,赞成第一个原则的这些理由就会得到进一步的印证。既然各方怀有要为他们的后代获得类似的自由权的愿望,同时这些自由权又由于平等自由权原则而得到了保障,那么,在两代人之间就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此外,只有在别的某种观念(如功利观念或至善观念)所提供的前景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以致原始状态中的人在拒绝平等自由权原则时必定不曾对他们的后代予以应有的考虑的情况下,下一代才会反对选择这一原则。我们要说明这一点,可以注意以下情况:例如,如果做父亲的宣称他可以接受平等自由权原则,那么做儿子的就不能反对说,他(父亲)那样做就是忽视他的(儿子的)利益。其他原则都没有这样大的优点,而且实际上甚至还显得捉摸不定和出自臆测。做父亲的可能会回答说,如果对原则的选择影响了别人的自由,那么一旦他们到了法定年龄,这个决定就十有八九可能是合理的和负责任的。关心别人的人必须按照别人一旦成熟就会产生的要求来为他们进行选择。因此,各方按照对基本善的说明,假定他们的后代将会要求使他们的自由权得到保护。

    这里,我们涉及到了代表别人作出决定的家长式统治的指导原则(第39节)。我们在为别人进行选择时,一定要使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们在达到理性年龄能够作出合理决定时,可能会为他们自己作出同样的选择。受托管理人、保护人和捐助人都应该这样去做,但是,由于他们通常都知道他们的被保护人和受益人的地位和利益,所以他们对于现在或将来的要求往往能够作出准确的估计。然而,原始状态中的人对他们后代情况的了解并不超过对他们自身情况的了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只有依靠关于基本善的理论。这样,做父亲的就能够说,如果他不采用平等自由权原则来保证他们后代的权利,那么他就是不负责任的。从原始状态的角度看,他必须假定,他们最终会承认这样做正是为了他们的善。

    我已尽力试图通过良心自由权的例子,来说明正义即公平理论是怎样为平等自由权提供有力的论据的。我认为,同样的推理对其他情况也是适用的,尽管并不是始终那样令人信服。然而,我并不否认,从其他观点也同样能够得到赞成自由权的有说服力的论据。按照穆勒的理解,功利原则常常是赞成自由的。穆勒认为,人是不断进步中的人,于是他就按照这样的人的利益来说明价值概念。他用这个思想来表示人们可能拥有的利益和人们在鼓励选择自由的条件下可能愿意从事的活动。事实上,他采用了关于价值的一种选择标准:如果人们能够从事两种活动,并在自由的环境下经历了每一种活动而喜欢其中一种活动,那么这种活动就比另一种活动好。

    穆勒利用这个原则为拥护自由体制提出了三大论据。首先,这些体制必须能够发展人的能力和力量,唤醒人的坚强而活泼的天性。如果人的能力得不到大力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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