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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平等自由权-1
人的天性得不到鼓励,人就不可能从事和体验他们能够去做的有价值的活动。其次,要使人对不同活动的选择成为合理的有见识的选择,那么自由权体制以及这种体制所允许的体验机会就是必要的,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这样。人们没有什么别的办法可以用来了解什么事是他们能够做的,哪些事情是最值得去做的。因此,如果要使对价值的追求从人类进步利益来看是合理的,就是说,是以对人类能力的了解和适当的选择为指导的,那么某些自由就是必不可少的。否则,社会遵循功利原则的企图就是盲目的。压制自由永远不可能是合理的。即使人类的一般能力是已知的(其实并非如此),每个人仍然必须去发现自己,而要做到这一点,自由就是一种必要条件。最后,穆勒认为,人总是愿意生活在自由体制之下的。历史经验表明,人们只要不是自暴自弃,就没有不希望自由的;而自由的人也决不会希望放弃他们的自由权。虽然人们可能对自由和文化的负担感到不满,但他们都具有一种决定自己怎样生活和解决自己事务的压倒一切的欲望。因此,按照穆勒的选择标准,自由体制作为得到合理选择的生活方式的主要方面,是具有其自身的价值的。

    这些无疑都是有力的论据,无论如何,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也许可以证明许多(即使不是大多数)平等自由权是正当的。显然,它们保证在有利的情况下使相当程度的自由权成为合理地追求价值的前提。然而,即使穆勒的论点是有说服力的,它们似乎也不能证明对所有人的平等自由权是正当的。我们仍然需要提出与一般的功利主义假定相类似的假定。必须假定在个人之间存在某种相似之处,如人们的相等的活动能力,作为不断进步中的人的利益,以及在把基本权力分配给个人时的一种关于边际价值递减的原则。如果没有这些假定,那么。在促进人类目标的同时可能会使某些人受到压迫,或者至少只使某些人只得到有限的自由权。无论何时,只要社会打算最大限度地提高人的固有价值的总量,或提高利益满足的净差额,那么往往就会发现,仅仅为了这个目标而否定某些人的自由权是有理可据的。平等公民的自由权如果以目的论的原则为基础,那是不可靠的。这种拥护平等自由权的论据不但依赖于有争议的不确定的前提,而且也依赖于不可靠的考虑。

    此外,认为人都具有同等的固有价值,这也并不解决任何问题,除非那样说仅仅是把这种一般的假定当作似乎就是功利原则的一部分而予以利用的一种手段。这就是说,人们在应用这个原则时,似乎把这些假定看作都是正确的。这样做当然也有好处,它可以使我们认识到,我们对平等自由权原则比对这些前提的真实性具有更大的信心,因为这种前提很可能会产生一种至善论的或功利主义的观点。按照契约观点,这种信念的根据是:这些平等自由权具有一种完全不同的基础。它们不是用来最大限度地提高人的固有价值的总量或实现满足的最大的净差额的一种手段。通过调整个人权利来最大限度地提高人的价值的总量,这种观念是不会产生的。相反,分配这些权利是为了实现合作的原则,而如果每个公民都被公平地说成是道德的主体,他们是会承认这个原则的。考虑到所有的情况,除非从最充分地满足正义的要求这种空洞的意义上说,否则,这些原则所规定的概念就不是用来最大限度地提高什么东西的原则。

    正如我们现在看到的那样,正义即公平理论为拥护良心平等自由权提供了强有力的论据。我将假定,可以把这些论据加以适当的归纳,以支持平等自由权原则。这样,各方就有了采纳这个原则的充分根据。显然,这些考虑在证明自由权优先方面也是很重要的。从制宪会议的角度看,这些论据要求选择一种能保证道德自由权、思想和信仰自由以及宗教习惯自由的政体。虽然这些自由可能要由于国家在公共秩序和安全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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