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平等自由权-2
观念,他们都应该能够作出估计。此外,他们也应该有公平的机会在政治讨论的日程表上加进可供选择的建议。只要那些拥有更多的私人手段的人可以利用他们的有利条件控制公共讨论的进程,受到参与原则保护的这些自由权就会失去他们的很大一部分价值。因为最后,这些不平等就会使那些地位比较优越的人对立法的发展施加较大的影响。到了一定的时候,他们就可能在决定社会问题方面获得压倒优势的力量,至少在他们通常赞同的问题上是如此,就是说。在维持他们的有利环境的那些事情上是如此。
因此,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来维护所有平等政治自由权的公平价值。可以利用的手段很多。例如,在允许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必须对财产和财富进行广泛的分配,必须把政府的资金用来为鼓励自由的政治讨论提供一个正式的基础。此外,为使政党在宪法体制中发挥作用,还要把足量税收的岁入分一部分给各个政党,使它们不致与私人经济势力发生关系(例如,可以规定按照最近几次选举中的得票数等等对政党进行津贴)。政党必须独立自主,不屈从于个人的要求,即不是按照某种关于公共善的观念在公共讲坛上提出来并予以公开支持的要求。如果社会不承担组建政党的费用,政党就不得不向条件较好的社会和经济势力乞求经费,于是这些经济集团的要求势必会得到过分的重视。如果地位较不利的社会成员由于缺乏手段,实际上无法发挥他们的相当程度的影响,只得冷淡而不满地退居一旁,那么上述情况就尤其可能发生。
从历史上看,立宪政体的一个主要缺点是它不能确保政治自由权的公平价值。必要的纠正措施从来不曾采取过,事实上,对这种措施也似乎从未认真考虑过。财产和财富分配上的悬殊,虽然远远超出了可以与政治平等并存的程度,但一般为法律制度所容忍。公共资源从来不曾用来维护为实现政治自由权所必需的体制。从本质上说,这种缺陷在于民主的政治过程充其量只是一种有控制的竞争;它在理论上甚至不具备价格理论赋予真正竞争性市场的那种理想的属性。而且,政治制度中不正义的影响比市场的缺陷要严重得多。政治权力迅速积累并变得不平等起来;得到好处的人可以利用国家的强制性工具和国家的法律,来确保自己的有利地位。这样,经济和社会制度中的不公平可能很快就破坏了在幸运条件下也许会存在的任何政治平等。普选制还不是充足的抵消力量;因为只要政党和选举经费不是来自公共资金,而是来自私人捐助,那么政治讲坛就要受到占支配地位的势力的牵制,从而使为确立正义的宪法统治所必需的基本措施很少能够适当地提出。然而,这些问题都属于政治社会学范畴。我在这里提到这些问题,是要作为一种方法,着重说明我们的讨论是正义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决不可误以为这些讨论就是关于政治制度的理论。现在,我们可以方便地对一种理想的安排作出描述,而对照这些安排,就可以为判断实际的体制规定一种标准,并指出应该怎样来证明背离这种标准是有道理的。
经过对参与原则的概括描述,我们就能够说,正义的宪法规定了对政治职位和权力的一种公平的竞争形式。相互竞争的政党通过提出旨在促进社会目标的关于公共善的观念和政策来谋求公民的认可,而这种认可是在政治自由权的公平价值得到保证的思想自由和集会自由的基础上,按照正义的程序规则作出的。参与原则迫使掌权的人对选民的切身利益作出反应。当然,代表们不光是他们的选民的代理人,因为他们都有一定的自由决定的权力,他们有责任在通过立法时运用自己的判断。尽管如此,从根本的意义上说,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中,他们必须代表他们的选民:他们首先必须力求通过正义而有效的立法,因为这是公民对政府的第一希望;其次,只要他们的选民的其他利益是符合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