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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平等自由权-2
多数原则的缺点。是否正当,要看是否有某种更大的自由权。这里根本谈不上补偿经济和社会利益的问题。

    古典自由主义的一个原则是:政治自由权固有的重要性不及良心自由权和人身自由。如果一个人不得不在政治自由权和其他所有的自由权之间进行选择,那么,承认后者并赞成法治的贤明君主的统治可能会可取得多。按照这种观点,参与原则的主要价值就在于保证政府尊重被统治者的权利和福利。然而,幸运的是,我们并不是经常必须对这些不同自由权的相对的全部重要性作出评价的。通常的处理办法是把平等利益原则用于调整全面的自由体系,而并不要求我们要么完全放弃参与原则,要么听任它产生没有限制的支配作用。相反,我们应该缩小或扩大它的范围,直到由于几乎失去对掌握政权的人的控制而使自由权受到的威胁,正好与由于更广泛地利用宪法手段而使自由权得到的保障保持平衡。作决定这种事情并不是一种要么全部要么拉倒的问题。这是一个对不同自由权的范围和规定的微小差异进行相互比较的问题。自由权优先并不排斥在自由体系内进行边际交换。而且,自由权优先原则承认某些自由权,例如参与原则所涉及的自由权,在发挥保护其他各种自由的主要作用方面并非那么必不可少,尽管它并不如此要求。当然,关于自由权价值的不同看法,影响了不同的人对如何安排全面的自由体制的看法。比较看重参与原则的人会准备拿个人自由去冒较大的风险,以便使政治自由权得到较重要的地位。最好是不要产生这种矛盾,但无论如何在有利的条件不,应有可能找到一种既能发挥参与原则的作用又不致危害其他自由权的宪法程序。

    人们有时反对过半数规则,说这个规则无论受到什么限制也不会考虑人们的愿望的强烈程度,因为这个多数可能会不顾某个少数的强烈感情。这种批评基于这样的一种错误观点,即愿望的强烈程度应是制定立法时予以考虑的问题(见第54节)。恰恰相反,只要提出的是正义问题,我们就不能把感情的强烈程度作为判断标准,而是必须着眼于法律秩序的更大的正义性。判断任何程序的基本标准是它可能产生的结果是否是正义的。在表决票数相当平均分配的情况下,对过半数规则是否合宜问题也可以作出类似的回答。一切取决于结果是否可能是正义的。如果社会的各个部分对彼此都抱有合理的信任,并且全都具有一种共同的正义观,那么,勉强过半数规则就可能会取得相当大的成功。如果缺乏这种基本的一致,那么,要证明这种多数原则的正当性就比较困难了,因为正义的政策是不大可能得到执行的。然而,如果社会上到处充满不信任和敌意,那也许就没有任何程序可以依赖了。我不打算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我提到了关于多数规则的这些尽人皆知的论点,仅仅是为了着重指出,对宪法安排的检验标准始终是正义的全面平衡。只要是涉及正义问题,就不应考虑愿望是否强烈。当然,在现在的情况下,立法者必须慎重对待公众的强烈感情。人们的义愤感不管是多么合理,都将会对政治上可以得到的东西设置界限,而公众的观点也会影响这些范围内策略的实施。但是,不应把策略问题与正义问题混为一谈。如果保证良心自由权以及思想自由和集会自由的一项权利法案可能有效,那就应予以通过。不管有人对这些权利在感情上多么格格不入,但还是应该尽可能地使它们继续有效。态度相互对立的势力与是否正当问题无关,而只与自由权的安排是否切实可行有关。

    完全相同的方法也可以用来证明不平等的政治自由权是正当的。一个人接受制宪会议上有代表性公民的观点,并且按照自己的理解来评价整个自由体系。但这种情况有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我们现在必须从具有较少政治自由权的人的角度来进行推理。必须经常向地位不利的人证明基本结构中的某种不平等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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