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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正义的善-2
会发现,我们去巴黎的欲望比我们去罗马的欲望更为强烈。然而,某种更细致的说明常常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如果我们既想看看基督教最著名的教堂,又想看看最著名的博物馆,我们就可能无所适从了。对这些欲望也可作进一步的分析。大多数欲望的表达方式都不表明对我们的真正需要是否存在一种更具启发性的描述。但我们必须考虑到这种可能性,事实上也就是必须考虑到这方面的概率,这样,我们早晚将会达到我们必须以审慎的合理来选择的不能比较的一些目标。我们在努力使这些目标互相配合时,可以用各种各样的方法来对它们进行平衡、调整和改造。我们可以把合理选择原则作为指导方针,并尽可能地以最明晰的形式提出我们的欲望,来缩小纯属优先选择的范围,但我们并不能完全排除这种选择。

    一个人可以有许多目标,但要在这些目标发生冲突时来对它们作出取舍,却没有现存的比较标准。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决定的不明确性就似乎产生了。在实际考虑中有许多停止点,以及我们为了我们所需要的东西本身而去作出说明的许多方面。因此,这就容易理解,为什么要有一个可以合理企求的主要目标(不同于兼容目标)这种主张是十分有吸引力的了。因为如果存在这样一个使其他所有目标都处于从属地位的目标,那么,所有的欲望(只要它们都是合理的)大概就都可以分析,从而表明这些计算原则都是适用的。作出某种合理选择的程序以及这种选择观就可能变得十分清楚:审慎的考虑可能始终涉及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对所有次要目的的安排都是使它们成为达到一个主要目的的手段。这许多有限的连锁推理最后殊途同归。因此,从原则上说,合理的决定始终是可能的,因为剩下来的不过是计算方面的困难和缺乏知识罢了。

    不过,至关重要的是要了解主张主要目的的理论家所需要的东西,即决定者本人为了作出合理决定能够始终遵循的选择方法。因此,要有三个必要条件:审慎考虑的概念必须明确规定(1)一个第一人称方法,(2)这种方法一般都可适用,和(3)保证使这种方法产生最佳结果(至少在知识条件有利和具有计算能力的情况下是如此)。我们没有任何方法可以满足这些条件。随机策略提出了一种普遍的方法,但这种策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是合理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用的都是从我们的文化中获得的并在我们个人的经历中得到修正的经过审慎考虑的计划。但这还不能保证这些思考方式是合理的。也许,它们只能符合各种最低标准,这些标准使我们能够勉强对付,但始终远远不能满足我们可能尽力而为时的要求。因此,如果我们要寻找一种普遍的方法来平衡我们的相互冲突的目标,以便挑出或至少在思想上认定最佳的行动方针,主要目标这个概念似乎提供了一种简单和自然的答案。

    因此,让我们考虑一下这种主要目标可能是什么样的目标。它不可能就是幸福本身,因为幸福状态是通过执行已经独立制定出来的合理生活计划来实现的。我们最多只能说,幸福是一种兼容的目标,就是说,虽然计划的实现使一个人感到幸福,但这个计划本身却包容了并且安排了多重目标,不管它们是些什么样的目标。另一方面,如果把主要目标看作是个人的或社会的目标,如行使政治权力,或获得社会的赞誉,或最大限度地增加一个人的物质财富,那是最说不通的。毫无疑问,如果我们只为这些目标中的一个目标所吸引,于是就不顾其他而一味追求这个目标,那是同我们的深思熟虑的价值判断背道而驰的,而且事实上是不近人情的。主要目标至少在序列上优先于所有其他目标,因此,力求促进这个目标,常常得到绝对的优先考虑。例如,洛约拉认为,主要的目标就是敬事上帝,并以此来拯救我们的灵魂。他一贯认为,促进神的旨意是衡量次要目标的唯一标准。仅仅是由于这个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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