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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灵(1792~1872)
坚道又是一条幽静的马路,许多外国太太每天带着孩子在这里散步,一抬头便望见矗立着的绞刑架,不免令人毛骨悚然。因此,外国居民对公开行刑常有非议,认为行刑地点应当改在监狱内部。但是宝灵一直坚持不改,直到1879年第八任总督轩尼诗任内,才改在维多利亚监狱内的空场上执行。

    戴维斯一章曾提到的贪官高和尔,贪赃枉法行为丝毫没有收敛,而宝灵在位期间,不但不予追究,反而设法袒护。

    有个叫黄墨洲的人,原来是清政府派往香港的侦探,与香港官员过从甚密,暗中又与海盗来往,天地会势力强盛时,他又帮助天地会在香港招募士兵,是一个背景复杂的投机人物。1857年7月,香港政府得到密报,说黄墨洲店中窝藏赃物,便派大队警察前往搜查。结果,在黄墨洲店内起获大批从某货船劫来的食糖,还搜出一些簿册文据。署理辅政司布烈治派警察司梅查尔和监狱司英吉利审查此案,结果发现黄墨洲簿册里有与高和尔往来的钱款数目,高和尔与黄经营的非法业务有关,他们还按中国习惯结为异族拜把兄弟。

    布烈治是高和尔的好友,派大员进行审查,本来是查黄墨洲的,不料结果适得其反,查出了自己朋友的问题。于是布烈治指责梅查尔、英吉利二人蓄意诬陷,排挤上官,妄图取而代之。布烈治将有关簿册尽行焚毁,洗脱了高和尔的贪污罪行,只把黄墨洲判刑了事。

    1858年初,仍有人举报高和尔贪赃枉法行为。香港律政司(总检查官)安士迪重新办理高和尔一案,弹劾高和尔十九条罪状:(一)玷辱官绅。(二)自营娼业。(三)包庇盗匪。(四)以妓作妇。(五)包办妓院及娼妓牌照。(六)私通盗党。(七)听信谗言。(八)假借权威。(九)为匪作保。(十)蒙蔽上司。(十一)合伙分赃。(十二)容庇犯妇。(十三)勒释海盗。(十四)广置私产。(十五)私营丑业。(十六)纵容戚属。(十七)收取昂租。(十八)秘密社党。(十九)公行贿赂。

    安士迪对高和尔的弹劾,总督宝灵数月置之不理。安士迪愤然上报英国政府。宝灵见事情闹大,只得下令组织五人审查委员会受理此事。在审查委员会质询时,布烈治攻击律政司安士迪制造谗言,安士迪则将对方黑幕一一揭露。双方争吵不休。宝灵组织的审查委员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手法,在审查报告中断定,所列十九条罪状,其中八条为捕风捉影之说,七条仅有嫌疑,无确切证据,其余四条事实俱在。但审查委员会认为高和尔的犯法行为,出于一时过失,若给予革职处分,则处罚失当。

    香港总督宝灵对审查结果十分满意,声称这一裁决澄清了高和尔的问题,是对安士迪制造流言蜚语的谴责。总督控制下的行政局还通过决议,指责安士迪多次在正式场合因谩骂引起争吵,声言他的意见经常判断失误,狂妄偏激。

    安士迪没有屈从于宝灵的压力,继续指控高和尔,要求进行公正的审判。宝灵主意坚持不变。1859年1月,安士迪被迫离职返回英国。但香港反对高和尔的舆论并未平息。后来,英国政府指令新任总督罗便臣继续审查高和尔的问题。高和尔见势不妙,拒绝传唤答询,辞去职务,逃之夭夭。1861年9月,行政局公布审查结果,指出高和尔与黄墨洲交结,证据确凿,玷辱官声,应依法给予革职处分。但此时高和尔早已离职,香港政府只是说说了事,并未给他任何处分。

    早年在香港办报不受什么限制,办报人不是传教士,就是英商或与英商关系密切的人。例如怡和洋行的大股东马地臣是《香港记录报》的股东。《孖剌报》的主笔孖剌是商人出身,曾在广州的英国商行工作,后来又经营过米业和运送华工。当时的英文报纸多半是英商的喉舌。香港政府本来特别注意照顾英商的利益,但英商还是常常与香港政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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