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他山之石:外国人怎样管粮食?
美国的流通管理
在许多人的心目中,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农产品贸易又实行自由化的政策,因此政府不会对粮食生产和经营进行干预和调控。事实却并非如此。美国为了鼓励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建立了一整套扶持粮食生产和调控市场流通的管理制度。美国粮食政策的基本目标是对农民实行收入支持,以缩减种粮农民与非农业就业者的收入差距。对农民进行直接的补贴,主要表现形式是以“目标价格”为核心的差价补贴。美国参与粮食流通的主体是合作社和各类私人粮商,表面上看自由度比较高,实际上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详尽的法则,严格监督粮食的生产、储运、加工、流通和贸易。美国有着发达的粮食储运系统,并对粮食仓储业进行着有效的监督。《美国仓储法》、《粮食仓储条例》将粮食仓储业纳入了一个统一的规范体系中。美国的粮食市场也比较规范。在美国,传统的粮食现货批发交易市场已经不多见,在粮食流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是粮食初级市场(主要是乡间粮仓)、终端市场(指位于铁路、港口附近的大型粮仓)和期货市场。这种市场体系把粮食生产者、国内外粮商及粮食用户有效地联系到一起,极大地方便了粮食的交易活动,节省了费用。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通过出口信用担保计划、谷物检验及新农业法来加强对粮食的宏观调控。
欧盟的政府干预
长期以来,欧盟稳定的粮食市场价格举世共瞩。欧盟除在外贸方面实行进出口差额关税以使国内市场免受世界市场的波动影响外,更重要的是实行了以政府干预收购和价格保护为主的国内市场措施。首先,在数量上,政府的保护价收购不设上限,只设下限,且规定除收获后一段时期外,全年进行粮食保护价收购,保护价按月增加,其幅度一般为正常的储藏费用和资金占用费用,并对所收购的粮食有最低质量要求。这样既给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以粮价保护,又不会出现因市场价过低而短期内大量卖给国家、导致库存过大的问题。在收购数量上设下限,使保护价为批发保护价,避免政府负担过大。其次,政府没有单独的粮食仓储设备,其所收购上来的粮食,一般委托私人仓储公司或农协代为储藏,政府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储藏单位并不拥有粮食的所有权,故负责储藏,而不得动用,以此实现了粮食经营与仓储的分离,并最终保证了粮食市场的稳定。
日本粮食法律
由于耕地不足,日本是世界上的粮食进口大国,粮食自给率仅26%,处于世界第113位。也许是这个原因,日本的粮食管理相当严格,除了对粮食生产进行高额补贴以提高粮食自给率外,他们对粮食的生产、经营和市场都有一整套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1992年,在美国等国家的压力下,日本内阁决议开放部分大米市场,结果当年就出现市场混乱、米价暴涨的局面,甚至出现“偷米贼”四处出没的笑话。不仅影响了市场也影响到了政局,30个产米县的议会通过了反对开放大米市场的决议,农民集会抗议,最后日本内阁只好收回成命。堂堂一个经济大国,对付粮食市场波动也如此力不成心,何况作为一个有12亿人口的中国呢?由此可见1992年我国的粮食“三放开”也是多么的不切实际。
日本的粮食管理主要依靠法律的手段。早在1942年,日本就制定与颁布了《粮食管理法》,现已执行了57年。在此期间,虽然作了多次修改,并于1978年作了最终修改,但《粮食管理法》第一条表述的立法目的这一条款一直未作改动,这表明立法的指导思想没有变化。第一条指出:“本法的目的在于为谋求确保国民的粮食需求及国民经济的安定而对粮食进行管理,并对粮食的供需、价格进行调整及对粮食的配给进行统制。”这里所指的“统制”,即“统一管制”之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