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他山之石:外国人怎样管粮食?
就是说,日本制定《粮食管理法》的目的是对粮食的供求、价格的调节、粮食的配给进行统一管制。这一指导思想,具体贯穿于粮食流通的各个环节之中。
在粮食的收购上,按照日本粮食的产需情况,《粮食管理法》对粮食收购规定了“统购”、“无限制收购”和“根据需要收购”三种方式,其中:(一)政府对国产米谷实行统购。规定米谷生产者必须按命令规定向政府交售米谷,不允许生产者自行出售;(二)政府对国产小麦实行无限制收购。规定小麦生产者只要向政府提出出售的申请,政府不拒收,有多少收购多少;(三)政府认为必要时对米谷、麦类以外的粮食也进行收购。
在粮食的出售上,与粮食的收购相配套,《粮食管理法》对政府出售粮食也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一)对米谷实行计划配给制。日本的米谷计划配给制由上到下逐级负责,十分严格。《粮食管理法》规定:农林水产大臣每月就政府收购的米谷及其加工品制定配给计划,并将该计划通知都道府县知事;都道府县知事根据农林水产大臣的计划制定配给计划,并通知米谷商及市町村长。农林水产大臣的配给计划,通过向居民发放“购买券”的方式实施。未经农林水产大臣批准,不得向计划外的消费者和未获批准的贩卖商发放“购买券”,而获得“购买券”的消费者及贩卖商也不得将“购买券”转让或继承;(二)麦类(含麦类的加工品及其以麦为原料的制品)主要实行自由合同出售制。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可根据合同将麦类销售给消费者或贩卖商,但农林水产大臣认为凭自由合同不适当时,则用投标方法缔结竞争性的合同,向消费者和贩卖商出售麦类。由此可见,麦类的销售虽然不是计划配给制,但是在政府通过无限制收购掌握粮源、占居垄断地位的前提下凭自由合同或竞争性合同出售。这与放开市场是有严格区别的。
在粮食的进出口上,《粮食管理法》对日本粮食进出口规定十分明确,更体现了“统一管制”的指导思想。一是规定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米谷和麦类必须经政府批准,私自进出口者以重罚;二是凡是经政府批准进口的米谷和麦类,进口商必须按政府规定的价格向政府出售,不得出售给其他人;三是政府认为特别有必要时,可禁止或限制米谷和麦米以外的粮食的进出口。
在粮食价格上,《粮食管理法》规定,政府收购和出售米谷和麦类的价格,均由政府决定,并以命令形式公布;政府收购米谷和麦类以外的粮食的价格,也由政府根据“时价”而确定。由此可见,日本政府对粮食的价格“统制”很死,可以说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坚持政府定价、按命令公布的做法。但政府在制定价格时,也有十分明确的作价原则,而这些原则的重心则在刺激生产、稳定社会这个根本的主旨上。如确定收购价格时,既要参酌生产费及物价等经济情况,又要确保再生产,以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再如确定出售价时,既要参酌生活费及物价等经济情况,又应使消费者生活安定,不为买不起粮食发愁。这种统筹兼顾的支持粮食生产、确保粮食适度廉价供应的粮食政策,无疑是日本经济一直高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证《粮食管理法》各条款的有效实施,该法还对违者作了很严厉的处罚规定。其中处以10年以下徒刑或80万元以下罚金的分别有:粮食贩卖商不向持“购买券”的消费者出售米谷的;将“购买券”向他人转让或继承的;不执行行政令发布的粮食价格的,等等。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万元以下的罚金的分别有:不按命令向政府交售米谷的;未经批准进出口米谷和麦类的,等等。
日本《粮食管理法》是一部基本法,另外还有一些与此相配套的便于基本法执行的具体法规。日本的粮情与我国有类似之处,都有人口多、土地少的特点。因此,认真研究日本的粮食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