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江湖源头活水来(1980~1983)
”就是“租界”。
尽管遇到这么大的阻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这只轮子还是越转越快。“补偿贸易”的房地产利润,需要房子建成后才能拿到,周期要两三年;而合作盖房,即使房子盖成了,也只能先分到房,拿不到现钱。对于急需建设资金的深圳来说,“远水解不了近渴”。
骆锦星和同事们经过研究,大胆提出收取土地转让费,让外商独资开发。计划的第一步是在罗湖开发0.8平方公里,拿出40万平方米的土地,收取土地转让费。当时,一位深谋远虑的市领导提出,将“土地转让费”改为“土地使用费”,听起来没那么“刺耳”,也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争论。这就是今天我们耳熟能详的“土地使用费”一词的源起。
在罗湖地区,深房公司引进外商独资开发了10个房地产项目,出租土地4.54万平方米,收取土地使用费2.2亿港元,吸引外商投资40亿港元。90万立方米的罗湖山被夷平了,罗湖地区0.8平方公里的土地平均增高了1.07米,最低洼处增高了4米。国商大厦、国贸大厦、发展中心、香格里拉酒店等建筑相继拔地而起。依靠土地使用费收入,深圳进行了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为特区的崛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对深圳自下而上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行了自上而下的肯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和通过“外商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发土地资源的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得到了认可。
同年出台的《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提出:“对新建小城市、卫星城、现有的城市新建区、旧城成片改造区,都应考虑组织开发公司,实行综合开发。”各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原有的“统建办”的基础上纷纷成立。
次年,在国务院副总理谷牧同志的支持下,国家建工总局局长肖桐和建设银行行长武博山共同创办了第一家全国性的房地产企业——中国房屋建设开发公司(1987年更名为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1993年更名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20世纪80年代,中房公司一度是中国房地产业的龙头企业。当时,全国的房地产开发量最高时是1年1亿平方米,而中房公司1年的开发量是2000万到2200万平方米,占到20%以上。
同样是在1981年,内地第一家物业公司成立了。率先引进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就是骆锦星的深房公司与港商刘天就合作开发的东湖丽苑。
1982年,邓小平关于“房子是可以卖的”的论断开始从理论转变为现实。常州、郑州、沙市、四平等4个城市开展住宅出售试点,新建住房按照“三三制”的方案补贴出售,政府、企业和个人各负担购房款的1/3。房屋售价在15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之间,个人负担的部分约相当于家庭年收入的2倍。为了鼓励大家购买住宅,各地还出台了许多优惠措施,如一次性付款打折、分期付款等。所以,这次试点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人们的买房积极性,出现了踊跃认购的场面。
实际上,同样的试点早在1979年就开展过,当时的试点城市是西安、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售价为12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但由于工资水平和公房租金过低等因素的影响,那轮试点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直到1981年,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60多个城市进行了新建住房出售试点,仅仅卖出了36.6万平方米的房子。
而1982年启动的这一轮试点,到1985年年底,推广到全国1604个城市和300个县、镇,共卖出1095.8万平方米的房子。虽然取得了这样的成绩,但由于当时企业正在进行放权让利改革,住房补贴出售给企业造成了沉重的负担,遭到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