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从中世纪到十八世纪的法国女人
因女人才在封建制度走向灭亡时能够拥有某种优势。随着王权的加强,封建领主失去了许多权威,包括对仆人婚姻的决定权以及对他所监护的财产的使用权。采邑奉献给君主的不是兵役而是金钱,于是它变成了纯粹的世袭财产,不再存在应当不平等地对待两性的任何理由。在法国,未婚女人或寡妇拥有男人的一切权利。作为采邑的拥有者,她行使审判权,她签订条约,颁布法令。她甚至扮演军事角色,去指挥军队,参加战斗:在冉·达克(L肌offor)以前就有过女兵,所以这位圣女5!起的惊叹不会使人BI产生反感。
可是,联合起来反对女人独立的因素也很多,这些因素不会立刻就被彻底消除掉。身体柔弱不再有考虑的必要,但就已婚女人而言,从属关系仍对社会有益。所以夫权在封建制度灭亡后依然存在。今天我们还会看到有这种矛盾存在:最彻底地结合于社会的女人,所拥有的特权反而最少。文官封建制度下的婚姻和军事封建制度下的婚姻如出一辙:丈夫仍然是妻子的监护人。资产阶级在兴起时也在遵循这些法律,女孩子和寡妇拥有男人的权利。但已婚女人却是一个受监护的未成年老,地挨打受骂,她的品行受到严密监视,她的财产被任意挪用。在贵族和资产阶级当中,财产利益需要有一个单身者来负责管理。这可能是一个单身女人,于是她的能力得到了承认。但从封建时代至今,已婚女人却被蓄意当成私有财产的牺牲品。丈夫越富有,妻子就越依附;他在社会和经济上越有权势,就越能权威地扮演家长角色。相反,共同的贫困却让婚姻关系变成一种互惠的关系。不论是封建制度还是教会,都没有使女人赢得自由。从父权家庭到真正的婚姻家庭的转变,宁可说是出现在摆脱农奴制的过程中。农奴和他的妻子一无所有。他们拥有房屋和家具的使用权,但由于没有财产,男人没有任何想主宰妻子的理由。相反,共同的利益使他们融为一体,妻子上升到伴侣的地位。农奴制被废除时,贫困依然存在。在小规模的农村公社,在工人当中,夫妻的生活基础是平等的。女人在自由的劳动中取得了真正的自主权,因为她所扮演的角色对经济和社会的确是重要的。中世纪的喜剧和寓言反映了一个由工人、商贩和农民所组成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丈夫除有力气殴打妻子以外,没有任何优越于她的地方。但妻子用计谋去抗衡暴力,因而夫妻的生活是平等的。与此同时,富有的女人却以屈从为她的懒惰付出了代价。
女人在中世纪仍保留了一些特权,但延续于整个旧制度中的法律,到16世纪已被编纂成法典。于是封建的社会习俗产生了,女人失去了一切保护,无法抵御男人想把她束缚在家里的愿望。法典拒绝给予她接近“男性”地位的权利,完全剥夺了她的公民资格,使她未婚时受父亲的监护。若后来没有结婚,父亲就会把她送进修女院;若结婚,她、她的财产和子女就会完全被置于丈夫的权威之下。丈夫被认为应当对她的债务和品行负责,她和政府当局及外人几乎没有直接关系。她在劳动和做母亲时,更像是一个仆人而不是一个伙伴:她所做的东西、所创造的价值和人,都不是她自己的财富,而是属于家庭,因而属于做家长的男人。在其他国家,女人的处境也好不到哪里:她全无政治权利,社会习俗是严厉的。所有的欧洲法典,都是以教会法、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对女人都是不利的。各国都存在着私有制和家庭,都根据这些制度来进行调节。
在所有这些国家,“正派女人”受家庭奴役的结果之一是娼妓的存在。妓女被虚伪地保持在社会边缘,在社会上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基督教对妓女极其蔑视,却承认她们是一种不可或缺的邪恶。圣·奥古斯丁和圣·托马斯都断言,压制娼妓将意味着社会因堕落而崩溃:“妓女之于城市的作用,有如阴沟之于宫殿的作用。”在中世纪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