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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识资产(8篇)
有专利的。强迫将秘密公开(在中国大跃进及文革期间是常有的事),不单只可能将有市场价值的秘密抹杀了;更有甚者,就是每个人多多少少都有着自己的秘密,若强迫公开这些秘密,社会上还有什么私事可言?

    一般经济学者所反对的有关知识的专利,就是某些专业公会阻止外人学习他们的知识,或阻止有同样知识的外人加入市场工作。这些以阻止外人竞争的专业公会所得的专利权,大都是要靠政府的庇护的。经济学者反对这种专利的原因很简单。

    知识的本身没有专利性;经过公会或法例的阻止竞争的增加,是会增加服务的市价的。但在这方面,经济学者所反对的可不是知识的产权保障,而是以专利减少竞争。

    以上提及的各种知识资产保障对社会的利害,道理都不困难。发明专利权却是另一回事,这点下文再谈。

    1984年4月17日   发明的专利权(上)中国在1980年1月决定了要保障发明专利权。4年多之后,经过44次的修改,这专利的法例在1984年3月12日通过,决定在1985年4月1日施行。

    在我所知的界定及保障私产的法律中,关于发明专利权(Patent Law)的最深奥——其他姑且不谈,单就是要决定什么算是一个发明已不容易。西方有一句成语:“太阳底下没新事”。但若以“不同”来界定“新奇”,则任何新的见解、发现或用不同的旧东西作新的合并运用,都可算是“发明”。假若凡是“新”的都给予专利,那么撇开经济效果不谈,单因纠纷而弄到一团糟是可以肯定的。但若发明毫无法律专利的保障,研究所得皆可任人采用,还有谁肯付出大代价去作研究?应用甚么准则去断定那种发明应授予专利权呢?专利的保障应多广、多久?若有人用稍为不同的知识、设计或科技,法官又用甚么准则来衡量这个人是否触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呢?

    因为困难重重,在私有产权的历史上,发明专利的产权保障是很近代的事。意大利是世界上第一个国家施行发明专利制度(1471年),但保障的效能甚低。在美国,发明专利始于1793年,但却要到1870年,在专利法上加上占有权(Claim)的概念,将抽象的发明形象化而指明所属的范围,才算是有了可以界定的保障。在科学发达的今天,在发明专利办得最详尽的美国,这专利只保障一小部分的知识资产。

    虽然如此,要买一个发明专利权的人,在算出这专利可赚的现值之后,他的律师很可能劝他把预算的收益减去2/3,作为未来可能产生的官司费用。

    中国为了要引进科技,要促长科技的进展,就决定施行发明专利的保障;这是个好现象。但作为开始尝试私产的界定及保障,他们却选上了最难的一样入手——抽象的“新”知识专利资产。他们会遇到多种困难是可以肯定的。我希望他们不会被误导,以为一种产权保障已是这么困难,私产制度是行不通的!

    我曾经研读过百多年来有关发明专利权的各种经济理论,在这些理论中,支持和反对这专利权的参半,各执一词,至今仍未有大致上可以称得上是众所认同的观点。我个人认为这些论调错漏百出。究其因,就是这些学者都是闭门造车,对发明专利法例的性质所知甚少,而有关这专利的各种租用或买卖合约的安排更是完全忽略了。不知事实的真相而妄下推论,错漏是难免的;在一个困难如发明专利的题材上,错漏更是在所必然。但要指出他人的错误容易,要自己提出正确的分析却不是那么简单。在几个重要的问题上,我自己一直都没有满意的答案。

    大致上,经济学者对发明专利权的观点可分四类。且让我按类稍加解释,简作批评。

    第一类观点,认为发明专利权是有利而无害的。这观点的主要发起人是边沁(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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