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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十三行:从边缘到中心
,除旧额外,正款可加四十余万,平羡银余,可收百万,奏入许之。

    以公行的再次成立为标志,广州十三行商人才真正进入生产巨富的时代。这次公行,把十三行的业务框架划分为外洋行、本港行、福潮行,分别负责办理外国商人贸易、暹罗贡使及商人贸易事务、本省潮州商人和福建商人来粤贸易事项。一切外国进口货物,均由十三行承销,一切中国出口货物也均由其代售,这在中国对外贸易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在公行制度确立之前,清朝官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以一个体系的形式,奠定了十三行商人的垄断地位。这一系列制度和措施包括1728年的总商制、1754年的保商制,以及1757年11月广州成为事实上的一口通商口岸的相关规定。

    总商制让总商也成为官商种类之一。在清朝官方眼中,只有具有官吏品格的总商,才是信实可靠的。清朝官方选择潘启充任总商,主要是看重他的资金充裕,不至于“仰外国人鼻息行事”,并可以保证每年订立的税收任务的完成。

    保商制解决的是清政府进出口税收的问题。这一制度规定,由十三行总揽一切对外贸易,凡来广州贸易的外国商船,必须在广州十三行洋商中选择一家作为担保人,担保人称为保商。保商向清政府承担洋船进出口货税的责任,保证外国商人在中国守法,并照应他们的生活起居,但保商还被附加了至少两项义务,即应付南洋各国贡船贸易和解决外国商船的关税拖欠问题。

    洪任辉事件也直接诱发了十三行公行的成立。作为一种防夷的手段,清政府还禁止外商在广东过冬;外国人不得乘轿、不得乘船游河、不得雇用汉人婢仆、不得申诉大府而首先要经行商转达;妇女不得携入夷馆;在夷馆寓居之外人必受行商管束,购买货物要经行商之手等,共14条,被作为最初的防夷章程,在1760年开始生效,直到《南京条约》签订时被废止。

    公行设立后,垄断对外贸易达10年之久。因为资金雄厚、信用好、充满智慧,潘启揽得越来越多的订单,并因此崛起。从此,十三行商人群体有了灵魂人物。到18世纪60年代初,潘启已经成为广州洋商首富,他的茶叶与生丝的交易额分别居于中国出口商品交易总额的前两位。1764年,清政府取消了1759年丝绸不准出洋的规定,1768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要求订购生丝2000担,因潘启给出的价格优惠,数量较多,双方成交。此后,潘启的同文行每年有1000~2000担生丝交给英国东印度公司。

    当时一位与潘启做过生意的法国商人发回《法国杂志》的报道称,潘家每年消费多达300万法郎,财产比西欧一个国王的地产还要多,潘启因此被《法国杂志》评为18世纪的“世界首富”。

    1769年的珠江,一派忙碌的景象,英国人威廉·希克曾不胜感叹地说,珠江“就像伦敦桥下的泰晤士河,只不过河面上帆船的形式不一。在外国人眼里,再没有比排列长达几里的帆船更为壮观的景象了”。

    潘启游刃于官府、本地商人与外国商人之间,坚持多赢的商业准则,不卑不亢,有退有进,英国东印度公司给予了以他为代表的商人较高的评价,一位英国东印度公司职员在其1775年的日记里这样记录说:

    这时我们见到一种新现象,即我们已经发现了高级商人,他们善于经营,坚持要获得好的价钱,但当价钱已达到极限时,他们立即让步,尊重他们的对手大班,而大班亦尊重他们。从这个时期起,双方不断冲突,但在整个过程又是亲密的朋友。

    1788年,潘启病逝。从1760年公行复设到此时,潘启一直担任着几经反复的公行总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并没有成熟外交体系的清政府在无形中赋予了十三行“以官制商,以商制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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