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领域经济政策的研究者与制定者
解思忠在坚持业余文学创作的同时,一直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调入建设部后,解思忠主要从事建筑高等教育管理,曾具体负责筹建过武汉、苏州两所城市建设学院,任高等教育处副处长。1987年底,在部机关民主推荐副局级后备干部人选时,他的得票数遥遥领先。1988年,为加强建设领域立法工作,他被选调到法规处任处长;这个处8名编制,是部内最大的一个处。在法规处工作的两年时间里,他边自学法律知识,边具体负责起草、修改了十几部法规,期间颁布的有《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暂行条例》等。1990年6月,他又被选调到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从此便进入了中南海。
解思忠在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任教科文卫组组长,除了参与国务院对社会发展领域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之外,还参与了多项国务院文件的制定。例如,他曾与原国家教委人员赴美考察,在广泛听取留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参与起草了关于出国留学人员“来去自由”的文件;曾与文化部人员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文件。
也许是鉴于解思忠在政策研究与制定中表现出的才能,以及长期从事教育、文化活动的背景,1992年6月,他被调入国务院研究室,任教科文卫司副司长,数月后主持该司工作,1994年任司长。国务院研究室是国务院的参谋咨询机构,除了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和完成国务院领导交办的事项外,还要向国务院领导提出政策建议,并参与一些政策的制定。
解思忠所在的教科文卫司,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发展领域的政策研究与制定。他曾参与过科教兴国战略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等项方针政策的制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等项文件的起草。为了充分发挥在社会发展领域的参谋咨询作用,他没有停留在日常事务和国务院领导的交办事项上,而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主动选定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国务院领导提出政策建议。
解思忠调入国务院研究室不久,党的十四大就召开了。根据十四大报告提出的“完善文化事业有关经济政策”的精神,他首先选择了文化经济政策的研究与制定。鉴于当时许多低俗的文化产品充斥文化市场,而传统的管理方式却难以奏效,他开始研究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并独立完成了研究报告《用税收调控文化产业的政策建议》,提出了关于实行差别税率的政策建议,即分别对允许、提倡的文化产品实行高、低不同的税率。
他在研究报告中指出,对文化市场实施调控的手段主要有行政、经济、法律和舆论这几种,其中任何一种手段都不是万能的,必须综合运用,有机配合。对非法文化商品经营活动,尽可以多管齐下,严厉打击;对合法的文化商品经营活动,则应区别对待:第一类是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应大力提倡;第二类是供单纯消遣的,包括一些低俗的东西,虽然允许,但不宜过多过滥。由于第一类文化商品同样要受到市场规律的支配,因此在相当一部分文化消费者精神境界和欣赏水平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只凭借行政推广和舆论褒扬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同时采取经济手段扶持,以赋予其更强的市场竞争力。对于第二类文化商品,行政干预和舆论引导往往显得疲软无力,因为这类文化商品经营者的目的是为了赚钱;既然驱动力是金钱,那么就应该相应地采取经济手段对症下药,至少使其无大利可图,这样便可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解思忠在研究报告中分析比较了价格、财政、信贷、税收等几种经济手段后认为,用税收调控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一是国家可以依据文化商品的社会效益直接调节经营收入利润,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