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朗读
暂停
+书签

视觉:
关灯
护眼
字体:
声音:
男声
女声
金风
玉露
学生
大叔
司仪
学者
素人
女主播
评书
语速:
1x
2x
3x
4x
5x

上一章 书架管理 下一页
附录 华西村何错之有?
    最近,部分媒体对华西、南街等仍然维持“集体经济”的村提出了负面评价。尽管我不愿意介入理论界的争议,但这次的有关批评涉及的主要是农村中的实际问题,故在《中国改革》和《法制播报》作出全面介绍我的不同意见的承诺之后,我接受了采访,试图澄清一些新闻界和学术界不十分了解的情况,帮助读者摆脱多年来误导政策的“意识形态化”讨论。其实,只要人们哪怕是暂时不讨论农村集体经济是否属于公有制或者社会主义等宏大话题,就会注意到本文提供的基本事实真相,远比“灰色”的理论要“常青”得多。

    本文如果发表,我愿意虚心听取任何经过长期调研形成的意见;至于书斋学者或办公室官员的意见,要么层次太高,要么“灰度”太大,笔者一向自惭形秽、无力应对,还望见谅。

    以下是经我审阅的《中国改革》记者的采访记录,如有错误,概由个人负责。

    一、原始积累:我国农村工业化进程中“社区资产”的基本属性

    与一般国外和城市企业不同,大部分从80年代中期才起步的我国农村工业,其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离我们实在太近,尤其是其中的“社区集体企业”,当年创办时几乎不可能有个人化的投资人。这客观上大大增加了那些主流专家们涂抹理论“灰度”的尴尬。

    从那时起累积的调研资料表明,其资产主要来源如下:

    一是社区土地转移收益,由于80年代的短缺经济造成的市场空间,投资风险很小,几乎只要上项目就有收益。当时又只能是村干部去搞贷款或者集资上项目,后来演变为如今这些“工业化社区”。1985-1986年周其仁、杜鹰等人的调研报告明确指出,这部分集体贷款投资建立的高负债项目之所以还能够盈利,主要原因是占本村集体土地不付款,很大程度上是土地收益转移形成企业利润和资产;亦即,乡镇企业是以土地进行原始积累。国家的5部法律:《宪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规定土地是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因此,企业创办时无偿占有的社区土地,应该属于全体村民对企业的初始投资;无论后来增值形成多少资产,其属性不变。

    据我所知,华西村界内原有土地已经被社区工商业全部占用,所形成的生产、生活性资产,当然属于全体村民共同所有。如果没有大多数村民同意,任何个人无权得到社区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

    二是乡镇企业应支未支的劳动力保障和福利,在乡镇企业发展的最初时段里,劳动力几乎是无偿投入的,况且不支付任何社会保障。而在城市里,即使不计算过去十分普遍的“城市企业办社会”开支,仅按照国家规定的劳保福利,企业如果要给一个劳动力建立社保,最低开支需要占工资成本的38%,最高的超过50%。由于乡镇企业创办时期大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应支未支的劳保福利大约占企业创办投资的30%。

    正是由于类似华西村这样的乡镇集体企业资产中隐含有“社区土地资本化”和“未支付的劳动者福利转移”,其收益才大量用于敬老院、学校、医院和其他社区公共开支。

    三是税收与金融方面的国家政策优惠。乡镇企业创办靠的不是企业家投资。因为,80年代在农村还没有谁形成有规模的资金,国家的金融机构也没有个人贷款,农村创办企业资金都是乡村集体贷款;后来才有乡村集体担保贷款,风险也由集体分担。1986年推进农村企业改制试验时就有企业家提出,还了乡村组织转移到企业的贷款和利息之后,形成的企业资产全是我的。当时乡村干部的回答是,你个人根本贷不到款,客观上也不可能以你的名义投资和还款!更何况80年代持续通货膨胀,资金的市场利率和银行利率之间至少有10个点的利差,得到贷款就直接
上一章 书架管理 下一页

首页 >中国高层新智囊简介 >中国高层新智囊目录 > 附录 华西村何错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