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核对证据
来小声对他说“该回到被告席上去了”为止。
时针已指向十一点三十分。如果按照“集中审理”的方式,辩护人不同意的证据材料的提供者和整理者,将事先作为“在庭证人”被传到法庭,立刻进入讯问证人阶段。但这个案子由于事先没有进行“事前准备”,所以,今天的审判日程就到此为止。
在进入辩护人同意的证据进行物证之前,冈部检察官首先做了概要的说明,这时,审判长大体上就会这样说道:
“那么,采用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进行对证。在此之前,请检察官宣读证据材料,并说明其要点。”
这句话意义实质就是要他对证据材料做一下概要说明。不过,有关这些手续的发言,并不一定都是如此。在熟悉了这一套审判手续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之间,通过眼神就心领神会了,审判官不必说什么了。
譬如,物证提出时起,就要交移给法院,所以,必须办理领取手续。但这是何时交接的,辩护人并不知道。因此,这对于辩护来说,并不发生障碍。总之,一切都是按正常手续进行的。
辩护律师所同意的证据材料,就象一般不重要的证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或鉴定书一样,是无法不同意或否定的,所以,所谓检察官做的要点说明,也不过是读读题目而已。
上田宏还没有回到被告席上时,谷本审判长把头转向冈部检察官问道:“检察官,下次审判是怎样的一个顺序?”
“我想有关‘罪体’的,先对证。”
“罪体”是个艰深的法律概念。总之可以认为是指犯罪的客观部分,即犯罪所造成的结果——尸体及犯罪行为本身。
冒头陈述说明案件情况,这就象讲故事似的,但对证证据则不是讲故事。把审判过程原封不动地照抄下来成不了小说,其原因就是如此。
冈部检察官要求在下次审判时叫的证人都是跟构成犯罪事实及是否有杀意的情况有关系的人。他们是:
一、第一个发现初子尸体者、在作案时间于作案现场附近见过上田宏的大村吾一。
二、目睹上田宏用自行车载着初子、并与初子发生口角打门前走过的千岁村杂货商店女主人篠崎兼。
三、六月二十日在味美饮食店听到上田宏、良子、及被害者三者之间发生口角的宫内辰造。
四、犯罪前上田宏与初子见面时当时在场的丸秀运输店的儿子富冈秀次郎。
五、六月二十八日,上田宏买登山用小刀的那家刃具店主人清川民藏。
要求传这五个人到法庭上作证人是因为用了一整天时间事先做出的关于此案的决定。对检察官一方的证人继续隔二日或四日进行讯问,这是审判长的方针。
这样,谷本审判长虽然对“集中审理方式”不感兴趣,但实质上也采取了集中审理式的方法。他说道:
“检察官所要求的证人全部同意。午前二人,午后三人。不过,传讯顺序,按申请的顺序可以吗?”
“我想可以。”
“对于大村吾一的讯问需要多少时间?”
“预定三十分钟左右。”
审判长把脸转向菊地辩护人:“辩护人的反讯问需要多少时间?”
反讯问是在检察官讯问之后。根据证人提供的材料而可立证的事项记载在证据申请书上,证明材料写的是清楚的,但到了法庭会提出什么问题,这只有到时候才会知道。
在检察官讯问之后,辩护人的反讯问一般有五分钟足够,但也有要求三十分钟的。但是:即便是想讯问一个小时,辩护人也无必要事先把自己的一套作战方针告诉给检察官。
“请给我大体跟检察官所需一样的时间。”一般都是采取这种不得罪人的回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