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法官评议
也好,辩论也好,来得更直接些、更实在些、更明确些为好。
“但是,我想,本案在认定因果关系是否中断这一点上会存在麻烦。”野口说。
“这就是说,被告人对初子突然猛扑向自己的行为是不能预见的,是意料不到的,所以,即使有故意威胁的暴行,这与被害者死亡的关系,也不是什么因果关系,因此,也可以说,不是结果加重犯。”
“是这样。判例中也有不承认有‘中断’的。”野口一边翻开桌上判例集一边说,“请看昭和二十四(一九四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一小法庭的判决。”
这是强盗持刀抢劫案。强盗犯手持短刀,威胁被害人,被害人偶尔抓住其短刀,因而受伤。即使如此,被告也被定为强盗杀人罪。被告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但最高法院认为原判是正当的。
在被害人的供述材料中说道:由于对方拿着短刀在我胸前反复作捅状,使我的三根手指受伤,正如诊断书所写的那样。但是,在上诉书中,强调的是被告对此“不记得使对方受伤了”这一点,这就是说道:
(―)被告人的短刀是供威胁用的,而不是供伤害用的;(二)被害人的受伤是由于被害人自身的行为造成的,而不是由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的;(三)不仅如此,被告人不是故意伤害——这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说,根据刑法二四〇条前段(强盗伤人犯判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的徒刑),判为“结果加重犯”,在文理上是毫无根据的。
但是,最高法院却驳回了上诉。
野口说道:“因果关系中断说很旧,不能采取判例的办法。特别是,象昭和二十四年发生的这类强盗伤人案件,都是夜间闯进家用刀逼着,被害人因惊慌失措触刀受伤的现象是极为普遍的。因此,我想,象判例那样,可以把用刀逼着与被害人受伤这二者关系肯定为因果关系。
“但是,关于上田宏一案,我认为,威胁行为与致伤、致死的关系却很难说是因果关系。有关详情虽然不清楚,但是,如果说初子受到威胁,在不知不觉中受伤致死,那么,这就是说是由于威胁而造成的死亡,可以说,被告就是结果加重犯。然而,初子是以被告人意料不到的态度扑向被告的。在此,矢野君似乎认定:此时上田宏没有撤回刀子是他怀有杀意的表现。但这种过细的认定不妥当吧。
“从以往的判例看,强盗致死或致伤罪不仅起因于强盗的暴力手段或威胁,而且,也包含着产生其机会的一切杀伤。但是,根据滝川博士等的相反学说,例如说,强盗犯在作案中误把婴儿踩伤或踩死——象这种情况如果判为过失致死或致伤是不妥当的。
“关于上田宏一案,即便是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也不能无限制地认为是条件因果关系。在被告人是否预想到会发生那种严重后果这一点上,不是至少应当限定在有过失的情况下吗?
“然而,被害人扑向被告人这种事情是罕见的,也是很难预料到的。因为被害人有自杀的念头,所以,我觉得好象不应让被告人承担致死的责任。”
谷本审判长一边翻着厚厚的判例集,一边听着,当野口一发完言,便把书交给矢野,慢条斯理地问道:
“这么说来,象菊地所说,还是事故致死罪喽?”
“不,还不能那样断定。因为有关事实还不够清楚。”
“但是,你虽然说有关事实不明。但所讲的却是对被告人有利,认定了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呢?”矢野迫不及待地顶了野口一句。
“没有必要论及有关事实。”谷本断言说。他的意图很明显,就是要中止部下年轻的审判官之间重复的议论。
“本案有关事实不明,这你们已讲过多次了。但我也曾经对你们讲过:审判官必须学会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进行判断、裁决。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