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判断罪行
以暇地书写,让人不得不惊讶于其耐心。更何况,他将在神乐坂警察署,接受侦讯的过程,完完全全地记了下来!
请愿书继续着。
警方:去新宿后,在哪里吃的饭?
被告:在新宿二丁目的某面馆,吃了一碗二十钱的排骨饭。
事实上没有那家面馆。神乐坂警察署立刻前往调查,却并没有能够查到。尤其当时罹病之人,不应该会吃排骨饭,因为油脂是淋病的大敌。
被告本想田答,是去川安,可是又怕答去川安,不符合侦探游戏的原则,立刻又会被迫和头盖骨亲吻,只好说是去新宿停车场。
警方:是吗?带至停车场后,又如何了?当时距离回家时间还太早,不是吗?
被告:是的。我让她在停车场里先等着,自己去上厕所。
如果被告打算杀她,不可能留她独自一人在停车场吧。
被告:我回到了停车场后,就搭乘前往目黑的山手线电车,然后回家。
警方:你是什么时候,产生杀害小林贞子的念头的?
又不是三岁小孩儿,谁会莫名其妙地,在电车里想到杀人之事呢?这一点,任何人应该都可以了解。这些陈述极其幼雅,一望即知是虚伪的供述。
被告:那是我经过深思熟虑,所做的决定。内人在家,我不可能带她回家,但是,又不能让她回到自己的家里。
就算内人在家,事到如今,被告又有什么好害怕的?因为内人已经知道一切。而即使从阿贞上医院,途中带走她,让她回自己家,又有什么关系?……二十五日傍晚,已经完成调解和谈,带她出来逛逛,应该没什么不得了吧!……
警方:是绑着石块推落的呢?或是灌她药物之后,装入袋内丢下井里?
警方:不应该会不知道!是绑在树干上吧?
警方:不可能!井内有两截树干,不是的吗?
被告没有推小林贞子下井,当然不可能会知道,什么树干了。
被告:我没有,但是,就算是有好了。
警方:好。为何要绑着树干呢?是防止尸体浮上来?
被告:没有办法,你说是就算是吧!
描写接受警方侦讯问答的过程,长达十一张稿纸,内容有趣可笑,在困惑于回答的部分,行文夹杂着“困惑”云云,或者是“与头盖骨亲吻”,或单只是“亲吻”云云,轻松至极,让读者不禁莞尔一笑。也不知道当时的支仓喜平心中,是感觉所谓的“应付自如”呢,抑或是自暴自弃,怎么也不像是已无退路、正被追究杀人罪行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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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支仓喜平在大正六年六月十九日,倾其全部精力,呈递于古我清法官的请愿书,历历哀诉他在神乐坂警察署,受到刑讯逼供,并反复诉说自己,完全没有杀害小林贞子。
在此,令人觉得奇异的是,后来支仓在狱中郁闷不堪,终至自缢死亡,是在大正十三年六月十九日,亦即与呈递这封请愿书同月同日。
请愿书中有一部分,是无法完全排斥,让法官不能视若无睹的,可是,支仓在监狱里,假装疯狂之事,以及写赠送五千元证明给同房囚友、拜托对方杀死他之事,还有不断扬言,要自杀的事情,以及屡屡改变供述内容之事,都未能给预审法官好感,眼看预审结果,已经难有再转圜的希望了。
而且,他在请愿书中,反复述及,自从大正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调解成立后,就绝对没有再见过小林兄弟,可是,在呈递请思书的八天后,小冢检察官检附证据,诘问他时,他又立刻惶恐地改变了供述内容。
“至目前为止,被告坚持金钱的交付,是在九月二十五日,乃是基于误解,事实上,应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