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的“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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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冈野的辩护人辩护说:被告的自供是在警察的逼迫下作出的,警察将冈野在发现被害人枝村幸子尸体时偶然沾上的血迹和污物同他与幸子的交际联系在一起推断,并将推断作为自供强加给冈野。因而,在警察署作的自供以及自供构成的物证都是不切实际的空中楼阁。
辩护人在上诉理由书中说;“审讯中,如果允诺说,你自首就宽恕作,给你从轻判处,那么被审的人便以为得到了只要自首就能立刻得到自由或将来受到宽大处理的保证,从而产生能够从现实的痛苦中逃脱的希望。这样,就存在作假供的危险性。在本案中,被告早就有回家恢复工作的强烈愿望,警察知道这一点,审讯中便以利益诱导被告供述。根据遗有严重恶习的警察现状,这种事是十分可能的。因而,本案中在警察署作的自供缺乏任意性,认定这种自供具有犯罪证据能力的一审判决违反了《宪法》第38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这一缺乏任意性的自供引发的其它物证h间接证据都是虚构的。”
辩护人始终坚持主张冈野的自供无效。此外,将冈野在案发时言行的不自然归结于“当时通过佐山道夫揽到手的A航空公司的工作不能如意地完成,心情焦躁,处于精神错乱状态;由于发现被害人尸体的打击,精神极度紊乱。”
看过一审笔录的副本,桑山信尔想,如今,辩护人只作这样的辩护,对佐山道夫的证言却丝毫没加追究。
冈野发现枝村幸子的尸体,于8点25分左右给佐山道夫挂了电话,而佐山是否一直在屋里?证明这一点的是福地藤子的证言,她说从6点半左右就一直同他在一起。
据樱田事务官私下调查,佐山同福地最近虽不同居一室,但两人有姘居关系。在案件发生约一年之前,他们没有这种关系,好像有这种征候。可以推测,佐山为了使自己不在现场的证明成立,便勾引福地藤子,那种关系渐渐深入,以至发展成现在的姘居关系。
因而,福地藤子所谓“从6点半到9点一直同他一起在佐山的屋里”这一证言便有伪证嫌疑。但是在审判中佐山不是嫌疑对象,所以辩护人不能加以非难。对佐山持有怀疑的只有不负责本案的桑山检察官。
据樱田查访,佐山在案发的5月四日夜的行迹有可疑之处。佐山同福地9点多从附近叫了一辆出租汽车去A饭店,司机说两人之间虽不显得特别亲密,但好像是故意做作,想给人留下那样的印象。
A饭店开电梯的诗者和餐厅侍者都清楚地记得佐山和蔼地。那是因为,他故意做出一些行动,以给人留下佐山到饭店来过的印象。比如,在餐厅里,他学里沙咦地向侍者询问菜谱上的菜;故意走到正在那时来到餐厅的一位电视演员的座位上,对她说一些没有意义的话;经常向侍者问时间,等等。
冈野发现枝村幸子的尸体是晚上8时左右,那可能是刚死不久,所以,佐山晚上9点以后的外出不成问题。佐山执拗地要给A饭店的侍者留下时间上的印象,反而是“罪犯心理”的表现。
桑人注意到冈野正一上诉书的如下部分:
“前年的6月10日,位山君约好要去枝村幸子处,结果没去,受村技之托,我调查了佐山那天的行动。于是了解到,11日,往山君到自由之丘站前的加油站加油,当时在加油站没了车,轮胎上沾满了红土,还有杂草。往山君对加油站雇员说,昨天(10日)到多摩川岸边游玩去了。
“我把这些告诉了技村,她非常高兴,叫我今后也向着她,意思是说,往山同女人私通,要我帮她阻止他。”
前年的6月10日,就是后来发现在青梅西御岳山林中自杀的波多野雅子离家出走的日子。佐山那天约好去枝村幸子处而没去;他驾驶的家用车那天消耗了大量汽油;轮胎上沾有红土和杂草,这些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