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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调发之后,不立即向上禀报,比照擅发之罪,减罪一等。”

    说罢,石越望了一眼脸色变得极难看的吕惠卿,缓缓道:“渭南兵变,此乃紧急之事,急须用兵,唐康得便调发,可矣。虽龙卫军与其不管隶,然急须兵处,亦得便宜行事,可矣。其调兵之先,已遣使急报有司,此有公文为证,亦不得谓其‘未即言上’。田烈武、李浑,若不即给予,听便调发,朝廷当以擅发同罪,处以绞刑。其听命赴难,正得其宜。据《律疏》,不用此律者,惟逃亡盗贼,官府权差人夫足以追捕。敢问相公,这渭南一万叛卒,可依此例?”

    “故某以为,唐康、田烈武、李浑,并无罪有功。”石越淡淡道,“唐康等人为国不暇谋身,又岂会故意危言耸听以求脱罪?况其并不曾有罪,更无必要行此下策。”他说完,斜睨了吕惠卿一眼,抱抱拳,好整以暇地喝了口茶。同样的事情,若在几年之前,石越只能束手无策。但这几年整理宋朝法律,做个小小的律师,实已不在话下。

    吕惠卿却不禁暗暗叫苦。宋朝一向是以“任法”而著称,当今皇帝与新党,尤其重视法令,但大宋朝法律敕令之多,却也非常有名的,其中具体的内容,没做过法官的官员,根本就分不清楚——这也是胥吏能够欺上瞒下的原因所在。所以自王安石拜相以来,大宋朝一直在做两件事情,一是通过提高“明法”科的地位等方法,来加强官员的法律修养;另一件便是编修敕令,整理法律条文。但这个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对大部分宋朝官员来说,各种律令,他们可能并不陌生,但是最多只会去注意那些法律条文,却不可能对疏议都了解得一清二楚。吕惠卿心里明明知道,唐康等人事前知道石越所说的疏议内容的可能性是极小的,因为擅兴律在大宋,并不是一条经常能用到的律法。但他却不能提出疑问,否则难免要自取其辱——你自己不读书,便以为别人和你一样不读书?吕惠卿可当不起这样的羞辱。

    吕惠卿能肯定的是,《永徽律疏》的确是宋代法令所本,唐康、田烈武等人之事,本来便会得到人们的同情,即便判决从严,皇帝也可能会特敕——更何况而今石越言之凿凿!吕惠卿相信,若换一个场合,给他时间,可以从容翻查法典,询问下属,他未必不能找到对唐康等人不利的疏议甚至是判例来,但现在,就这个问题与石越再纠缠下去,显然不是明智之举。

    “便算是他擅发禁兵之罪可议,但他擅杀叛卒数千,又当如何?”转瞬之间,吕惠卿就决定转移战场。

    “这数千叛卒依军法当斩!敢问相公,主将捕得叛兵,不可以军法从事吗?难道千里之外,还要请示枢府、卫寺而后杀?李浑既是军法官,便当有便宜行事之权。大宋的军法,处置违法之将士,是依阶级定,非是以人数定。叛卒中阶级最高者不过一副指挥使,无论唐康、田烈武、李浑,都有权处置。章大人做过卫尉寺,不知某所言当否?”石越心念一动,便已决心把章惇彻底拖下水来。

    章惇没料到石越这一手,饶是他再果决,也不由愣了一下。石越的话,的确是说不出什么不是,依宋朝的军法,区区一个副指挥使犯下这样的大罪,休说唐康还是六品官,就算是李浑这个营一级的军法官,也可以立斩以闻。对于军法官而言,他们的处置权力,的确是针对对方的阶级,而不是对方的人数。一个士兵犯军法,他们有权处置;十个士兵犯军法,他们同样也有权处置……要说便宜行事杀了,似乎的确也挑不出什么毛病来。雄武二军兵变叛乱,杀害长官,屠杀平民,可以说证据确凿。依石越这么一说,他的确是有权“便宜行事”的。但是,依常理而言,这其中却透着不对劲,毕竟那是数千人的规模!以唐康与李浑的身份,怎么可能随便决定数千人的生死?若说他们没有越权,怎么说都透着别扭。

    不过这个时候,章惇已经不可能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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