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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即一种又惊又喜的害羞的反应,至少在持鞭者以为她已有了此种反应,他就算满足了。同样是模拟着性交,这鞭打的行为比暴露色相的行为则要更进一步,一则鞭打者是得到了对方的同意的,再则他和对方部分赤露的身体可以发生很密切的接触,而在裸恋者则否。这两种人的区别是有缘故的,大抵鞭打者比裸恋者要来得壮健,在别的身心方面,也要比较正常。不过我们应当注意,前文所说只是一个比论,而决不是把两种现象混为一谈。我们绝不能把裸恋者也当做一种施虐恋者,前文所引奈克和别人的见解,我们已经说明是不敢苟同的。就大多数的裸恋者而论,他们的性冲动的力量是薄弱的。有的甚至已经进入初期的全身麻癖(general paralysis)状态,有的已呈衰老性的癫狂(senile dementia)的症候,有的或因其他原因,神智已日就衰败,例如慢性酒精中毒。
他们性能的薄弱还有一个旁证,即他们所选择的对象往往是年幼的女童。
从表面上看,裸恋者的行为似乎不可究诘。但从心理学的立场看,是不难了解的。裸恋者普通总是一个害羞而胆小的人,并且有时在发育上还有种种幼稚的品性,他那种暴露的行为实际上是对他自己性格的一个强烈的反动。物恋者和他一样,也往往是一个畏葸不前的人,因此希尔虚弗尔德坚持一种说法,以为在裸恋中往往有些物恋的成分。他认为一切裸恋的例子的构成,有两个因素必不可少:一是内在的神经变态的因素,二是外在的因素,而这往往就是物恋的。因为足以打动裸恋者性兴趣的书物,决个会是对象的面部,而最普通的是对象的腿部;儿童与小学的女生容易成为裸恋者的对象,希氏以为原因也就在于此,童年的装束是往往把腿部露出来的。
裸恋者对于对方所能唤起的反应,大多不出三种:①女子受惊之余,就跑开了;②女子发怒而以恶声相向;③女子觉得惊喜,觉得有趣,因而微笑或忍俊不禁地笑得出声。三种之中,最后一种最能给予他满足。
还有一种比较难得碰见的性爱象征现象似乎也可与裸恋相提并论,就是向妇女的白色衣服上泼些墨水、酸类的化合物或其他浊的物,因而取得性的满足。冒尔、舒奥诺(t)、希尔虚弗尔德和其他作家都记载过这种例子。 舒奥诺认为这是一种物恋。而白衣服上的污点便是恋物。这说法是不完全对的。依笔者看来,就大多数的例子而言,那白衣服本身原是一件恋物,不过经玷污以后,好像做上记号一般,更值得留神注目罢了。同时,玷污的行为和泼溅的时候在双方所唤起的强烈的情绪,从物恋者的立场看去,是等于交接的一番模拟;因此,与其说这种现象完全属于物恋,毋宁说是和裸恋更相接近。这现象又可以和另一种行为联系起来,就是履恋者不但感觉得鞋子可爱,往往觉得沾上了泥污的鞋子更加可爱,无疑是出乎同一心理。布雷东一面爱女人的整洁,一面又特别爱女子的足,因为他说:足是身上最不容易维持整洁的部分。以常情论,这两种爱是矛盾的,就方才讨论的性心理而论,两者却是相成而拆不开的。
对于主动的鞭打行为和前文所讨论的各种表现,即如秽亵的言词、溅污的举动等,加尼埃又特别起过一个名词,叫“施虐性的物恋现象”(sadi-fetishism)
他的理由是:这种现象是施虐恋与物恋的混合现象,当事人一面对某种物品既表示病态的系恋,一方面对它又有一种冲动,多少要加以强暴的作践,结果就成为这种混合的现象。不过就我们所了解的象征现象的立场而言,笔者以为这名词是用不着的。在这些表现里,我们事实上找不到两种不同的心理状态,更谈不到两种的混合。我们眼前有的只是一些象征现象所共具的一个心理状态,不过此种状态的完整程度与复杂程度各有不同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