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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化 “明制度”取代“潜规则”的进程
了“民主的悖论”——以民主的方式取消民主,按照多数人的意志拥立“一个人的统治”。鉴于魏玛民主体制垮台的教训,熊彼特对古典民主理论提出了质疑,他反对把民主理解为“人民的统治”或“人民认可的统治”。他说:“人民从来没有统治过,但是他们总是可以被定义弄得他们像是在统治。”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以及民主主义》中,他给出了民主的新定义:“为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他把民主看成一种政治程序,一种选择机制。“我们决心强调一种程序方法”,“民主不过是指人民有机会接受或拒绝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意思。”

    与此同时,波普也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对传统的民主学说进行了新的诠释。他说:“我心中的这个学说并不出自所谓多数统治固有的善良和正当,而是出自专制的卑劣;或者更确切地说,它基于如下的决定或采纳如下的建议:要避免和反抗专制。我们可以区分两种类型的政府。第一种类型所包括的政府是可以不采取流血的办法而采取例如普选的办法来更换的那些政府;这就是说,社会建构提供一些手段使被统治者可以罢免统治者,而社会传统又保证这些建构不容易被当权者所破坏。第二种类型所包括的政府是被统治者若不通过成功的革命就不能加以更换的那些政府——这就是说,它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本不能除掉的。我建议,‘民主’这个词是第一种类型的简略代号,而‘专制’或‘独裁’是第二种类型的简略代号。”“如果我们采用我建议的这两个代号,那么,现在我们就可以把创造、发展和保护一些政治建构以防止专制称之为民主政策的原则。这个原则并不意味着我们能够加以发展的这种建构必定是毫无缺点的或万无一失的,或者能够保证民主政府所采取的政策必定是正确的、好的、或明智的——或者甚至必定比仁慈的专制所采取的政策更好或更明智。”民主理论并非建立在多数人应当统治这一原则之上;不如说,诸如普选和代议制政府等各种各样的民主控制的平等主义方法,应当被视为经过斟酌后,在普遍存在着的对专制统治的不信任传统中的一项合理而有效的制度,防止专制的制度。这些制度永远需要改善,并且要为它们自身的改善提供诸种渠道。“那些接受这种意义的民主原则的人,并不一定要把民主的投票结果当作是非的权威性表示。为了使民主的制度得以进行,他虽然可以接受大多数人的决定,但透过民主方法,他可以与大多数人的决定抗争,为修正大多数人的决定而努力。”

    在熊彼特和波普之后,民主的关键已经不是“人民统治”或者“多数统治”,而是合法替代——“人民有机会接受或拒绝要来统治他们的人”,“可以不采取流血的办法而采取例如普选的办法来更换”政府。多数统治只能提供一种政治合法性,而不能保证政策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合法替代机制的作用主要有两点:一是提供了转变政策的可能性,二是对执政者的私欲构成威慑与制约。

    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在一个政策实施之前,不论是专家还是普通选民都无法充分评估其可能的后果与潜在的危险。因此,宁可牺牲一些效率,也要在政治上留一个后门,随时准备改换门庭、变更政策,防止错误的政策“一条路走到黑”、“不碰南墙不回头”,造成几千万人饿死那样的悲剧。现在,中国政治领导人的更迭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的规则,但还只是一些只有少数圈内人才知道而且也不具有充分合法性和长期稳定性的“潜规则”。此外,人们也难以了解在人事更替与政策变化之间的内在联系,大量的精力和宝贵的时间都花在了打哑谜和猜哑谜上。因此有人说,中国政治舞台上永远是在上演“三岔口”,所有的政治演员都在黑灯瞎火里乱摸。

    吴思指出,在官与民的政治博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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