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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化 “明制度”取代“潜规则”的进程
,前者“手里掌握了一种很厉害的武器。他们可以伤害对手,对手却无法伤害他们”。“认定嫌疑犯是官吏们的合法权力,关押嫌疑犯也是他们的合法权力,他们这么做当然没什么风险。一旦怀疑错了,也无须承担什么责任。他们这么做是合法的,我称之为‘合法伤害权’”,“或者叫低成本伤害能力”。“在这种情境中,拥有优势的一方就特别好战,进攻性特别强。因为这么做很合算,低投入高产出。用一句老话说:‘身怀利器,杀心自起。’掌握了这种利器,名义上的均衡状态就要打破了,名义上的边界就要悄悄移动了,身怀利器的一方的边界就难免扩张。”为了抵抗和自保,就要“让受害者拥有得心称手的武器”。显然,民众最“得心应手”的武器就是自己的选举权。虽然“你的合法伤害权”很厉害,但是联合起来的民众可以用选举权来剥夺“你的合法伤害权”。

    现代意义上的民主选举应当是直接的、平等的、普遍的竞争性选举。由于选举的间接性、不平等性(城乡差别、军民差别)以及将竞选局限于基层,眼下中国大陆的选举还达不到20世纪民主选举的一般标准,还不能排在上述的118个“选举民主国家”之列。达尔所提出的“选举民主”的五项标准是: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的知情,选举者对于议程(处理那些事项、何时进行)的最终控制,成年人的公民资格。

    亨廷顿认为,伊朗可以算是一个实行选举民主的国家。在1997年的总统竞选中,哈塔米取得了对体制内候选人的压倒性的胜利,赢得了69%的选票。而在这次选举中,有88%的成年选民投了票。在1993年,拉夫桑贾尼在还有另外三位候选人参加的竞争白热化的选举中赢得了63%的选票。尽管政党被禁止,这两次中的候选人都是两个半政党团体的成员,一个代表较为温和的观点,另一个代表更为原教旨主义的观点。妇女既可以投票,也可以竞选公职,并在1997年占据了议会5%的席位。此外,议会有很大的权力,它拒绝过总统对内阁职位的提名,它偶尔也迫使内阁部长辞职,它还就经济政策和其它问题进行激烈的辩论。伊朗议会是中东仅次于以色列议会的最活跃的议会。但是,伊朗同时又是一个原教旨主义国家,最高的权力在最高的阿亚图拉和由宗教领袖组成的卫道会手中。对革命、对政权及其宗教领袖的批评都受到了严厉的压制。新闻媒介要么由政府控制,要么受到无情地审查。宗教上的少数派不断受到骚扰。任意的逮捕经常发生,对囚犯的虐待司空见惯,肢裂是一种刑罚。在那里有大量的政治犯。这样,伊朗就把竞争性的选举、制衡与原教旨主义镇压政策和大规模地侵犯个人权利结合起来。因此,虽然可以说伊朗是一个选举民主国家,但不能说它是一个宪政民主国家或者自由民主国家。

    对于宪政民主国家来说,还需要有一些在程序民主、选举民主、多数民主之上的“元规则”。

    四、两种意义上的“元规则”

    吴思说:血酬就是对暴力的酬报,好比工资是对劳动的酬报,地租是对土地的酬报,利息是对资本的酬报。如果把暴力集团建立并维护的制度看作“法”,那么,这种制度收益就是“法酬”。法酬是由规则带来的,而规则又是如何决定的?中国的历史经验表明,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就是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从秦汉到明清,这条规则都是适用的。“元规则”这个概念,描述了生命、生存资源和资源分配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如果用生命换取的不是生存资源本身,而是资源分配的规则和制度,那么,血酬的计算就转化为法酬的计算——我要拚命打天下,争夺说了算的地位,由我立法定分,为此付出的生命与立法带来的收益相比较,究竟是赔是赚?胜算几何?

    笔者以为,在现代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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